在群众的一片抗议声中,博天环境的股东被迫取消了减持计划。
在“纾困运动”发起之初,就有人将其与2015年夏季的救市类比,指出可能存在的道德甚至法律风险,但自上而下的运动一旦发起,就势不可挡。
对于为什么在相同的宏观环境下,偏偏民营企业陷入困难了,其实大家早有共识:一个是主观原因,即企业自身经营激进,短债长投,盲目跨行业投资,甚至有的企业把负债留在国内,把资产转移到国外;二个是客观原因,即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问题,这里面融资环境只是一部分,其他的项目审批、环保、税务甚至消防等等都包括在内。
显然,对于第一种原因导致困难的企业,根本就不应该救,如果救了,反而是劣币驱逐良币,对稳健经营的企业很不公平,变相鼓励大家都做投机分子,反正赚了是自己的,亏了国家来救。
但是,国家在面对困难企业时,很难搞清楚到底是哪种原因导致它的困难,因此就只能一刀切、运动式、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救,比如博天环境,就“不经意”地救了里面急于退出的PE,上市公司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还比如那个一方面说自己困难,一方面给野生动物捐款15亿美元的企业,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救,这就是道德风险。如果掌握确定救援对象决定权的人与被救援对象勾结起来,那就上升到法律风险了。
即使是第二种原因导致困难的企业,没有制度上的改革,目前这些纾困的手段,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那么,应该怎么办呢?
二、什么是“所有制中立”
办法就是在10月14日的时候,易纲在一个发言里面提到的: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这个话让央行行长说有点奇怪,于是第二天国资委的发言人又做了解释:
我们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所有制中立和竞争中性是一回事,都是指各种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这两位领导表态的背景是,在10月初的阿根廷B20峰会上,有人提出了中国的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的观点,让中国挺尴尬,所以他们表态是在反对外国歧视中国的国有企业。
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人家歧视国有企业;而在国内规则制定中,自己在歧视民营企业。如果真的能做到“所有制中立”,那两边都不歧视,岂不完美?
三、怎样实现“所有制中立”
要做到“所有制中立”,不是要出台更多的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定向金融支持——相反,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所有制中立”精神的。
10天以前,秦晓在香港有一个演讲,有一个观点非常好,那就是,只要还是按所有制这个维度对企业进行分类,那民营企业一定就是吃亏的。
这个道理非常简单。比如,一座城市,今天出一个支持外地人创业的政策,明天召开一个外地人表彰大会,后天推出一个外地人专用贷款,你觉得就真的体现了外地人和本地人一视同仁了吗?只要存在外地人和本地人的分类,那外地人就是吃亏的。要体现外地人和本地人一视同仁,最好的办法就是这个城市的任何行为都和籍贯无关,即实现“籍贯中立”。
对于“所有制中立”,就是说,既然大家都一样,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那按照所有制这个维度将企业一分为二就没有意义了。而只要企业去办件事,填的表格里面还有“所有制属性”这一栏,无论是填表的还是审表的,都会不断强化对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意识,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那么,要实现“所有制中立”,就要取消按照所有制属性对企业进行分类,在各种政策、业务办理和宏观经济统计中,都不再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对于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质上不适合引入市场竞争的,应当将这些行业的国有企业重新改制为行政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剩下的无论公有私有,统称为“企业”,都一起参与市场竞争。
中立不但适用于解决民营企业的纾困问题,也适用于解决民族问题。1994年的卢旺达内战中,胡图族(多数)对图西族(少数)进行了血腥的大屠杀,短短三个月内,有80-100万人被杀,约占全国人口的1/8。内战结束后,图西族夺取了国家政权,但并没有针对图西族出台什么扶持政策,而是取消了身份证上对民族的标注,强调不同民族对国家整体的认同,即所谓“民族中立”。
其实不仅卢旺达,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和地区,都不会在身份证(或功能类似身份证的证件)上标注持有人的民族,美国没有,中国的香港和台湾也没有,但大陆就有,这是从前苏联沿袭下来的。身份证有了以后,户口本也有,升学、应聘、办事填的各种表格也有,其实这样不利于各民族对中国的国家认同感,因为他每填一次表,就强化一次他的民族认同感,就强化一次“我和你一样,和他不一样”,或者“我和你们都不一样”。所以一直有人建议大陆也删除身份证上的民族项,不管你什么族,都是中国人。
所以,将纾困局限于金融领域的流动性支持,是回避制度改革的鸵鸟政策,不但可能存在风险,而且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改革开放40年,走到现在已经遇到制度瓶颈。没有制度上的突破,政策上的调整只能视为原地打转的“改变”而不是“改革”。要真正做到国企与民企一视同仁,应当坚持“所有制中立”,取消对市场主体所有制属性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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