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安徽安庆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理江西省前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李贻煌其中被指挪用公款逾1.47亿人民币(下同‧约1.68亿港元),李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择日宣判。

安庆市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李贻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逾5,119万元(约5,800万港元)。2011年至2014年,李贻煌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逾268万元(约306万港元)。
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贻煌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逾1.47亿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逾2,087万元(约2,376万港元)。
公诉机关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向李贻煌追究刑事责任。李贻煌进行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随后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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