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九合一大选结束,台北市由柯文哲以3,254票的差距险胜国民党籍参选人丁守中,但丁守中认为本次选举“边投票边开票”,让民众能在投票前就得知开票状况,已严重影响选民投票意向,决定提出“选举无效”之诉。但选举无效之诉要件重重,且举证困难,就算真的如愿重选,对丁守中与台湾的民主选举而言,也早已无法得到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依《公职员选举罢免法》第118条规定,如果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则参选人得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短短几行字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包含了至少三大难以通过的关卡。

柯文哲以微弱优势胜选,丁守中决定提出选举无效之诉(图源:中央社)。
首先,选举委员会是否“违法”办理选举?依《选罢法》第19条,民众只要在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即可投票,尽管有些民众在19点时才投到票,仍未违反法条规定。且法条并未规定同一选区须全部投完才能开票,因此选委会于16点准时开票,似乎也难认有“违法”之虞。
就算法院真的认定选委会的行政作业有瑕疵,丁守中还需证明有多少选民在投票前就看到开票的结果,且这些选民“确实因为看到开票结果,而改变了投票意向”,进而“影响了选举结果”。投票意向属于选民主观的内心真意,并非客观呈现的事实,在匿名投票的情况下,一般人何以得知?要证明有多少选民在得知开票状况后才投票,本身就有十足的难度,还要进一步证明这些选民因此改变了投票意向,更是难上加难。
就算法院真的认定选委会的行政作业有瑕疵,丁守中还需证明有多少选民在投票前就看到开票的结果,且这些选民“确实因为看到开票结果,而改变了投票意向”,进而“影响了选举结果”。投票意向属于选民主观的内心真意,并非客观呈现的事实,在匿名投票的情况下,一般人何以得知?要证明有多少选民在得知开票状况后才投票,本身就有十足的难度,还要进一步证明这些选民因此改变了投票意向,更是难上加难。
再者,选民改变意向后的可能性众多,绿营选民可能因为看到姚文智票数落后而积极冲票、蓝营选民也可能看到柯丁票数陷入拉锯而决定帮丁守中灌票、也可能有人大失所望而决定弃票,丁守中要如何证明这些受影响的选民,有超过3,254人因此转投柯文哲?更何况,会因此转投柯文哲的人,势必不希望丁守中当选,丁守中要如何找到这些“投柯文哲的选民”来帮他出庭作证?
退万步言之,即便丁守中打赢了这场“选举无效”的诉讼,最后的结果也只是重新投票,假使真如丁守中的推论,有部分选民在排队投票时看到姚文智票数落后,才进而弃姚投柯,那在开票结束姚文智只获得24万票,确定当选无望后,弃保姚文智的效应只会更比投票当天更加严重,届时丁守中输的票数,恐怕只会更加悬殊。
事实上,事态演变至今,不论诉讼能否成立、要不要重新再选,都早已不再重要,当几十张选票就搞得投票节奏大乱,民众要排队三小时才能投票,很多人甚至放弃投票时,谁当选早已不再重要;当投票所出现“换票”、“被盖好章的公投票”时,公投的结果也早已不再重要;而当选委会面对如果脱序无章的乱象,仍选择边投边开票时,这样的选举过程,无疑已让台湾引以为傲的民主程序,被划上了不公平不正义的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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