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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放宽枪支入罪门槛 学者:建议全国推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新文件,将进一步细化两高有关枪支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并作出量刑区分。气枪定罪量刑尺度有望统一,三种情形可缓刑或免罚。

据报道,近年来,广东玩具小贩王国其被控贩卖仿真枪案、福建刘大蔚走私仿真枪案、天津老太赵春华摆射击摊案等涉枪案引发公众关注,舆论直指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入罪门槛过高。

新文件指出,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情形包括: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但也同时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 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条相关规定: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

(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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