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与意外,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人永远不知道,事故与意外什么时候会来。
因为一场“意外事故”中,一个年轻的生命骤然离去。一边是沉浸在悲伤中不可自拔的父母,一边是事故所在地的小区物业,和一场关于生命权纠纷的案件。
起:一个年轻生命骤然逝去
不久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侵犯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年仅十六岁的少年从租住小区十七楼过道窗户处坠楼死亡。
少年意外的逝去,留下一对沉浸在悲痛的父母。之后,少年父母以该窗户未设有围栏,也没有足以引起行人注意的标识,小区物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小区物管赔偿。
呈贡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果:案件审理经过
被害人出生于2002 年,生前租住在小区3栋。2018 年8月3日中午12时35分许,被害人醉酒后从该小区地下车库走到小区14栋坐电梯到15楼,出电梯后从楼梯走到17楼,后从17楼过道窗户坠楼落入2楼平台身亡。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办理该案的黄云法官一行人亲自到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经实地测量发现窗台高0.98米,窗子玻璃上用红色字体写有“高空危险,严禁攀爬”的警示标语,窗子玻璃完好。
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呈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坠落的窗户属于消防通道,是不可以安装防护栏杆的,且该窗户的窗台高度为0.98米,足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果不是人为的故意攀爬获外力作用,是不可能从窗户上坠落的;加之小区物管已在窗户玻璃上作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提示,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小区物管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小区物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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