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年11月底辽宁、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对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修改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超生即辞退”法规。
据《辽宁日报》12月6日报道,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修改之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原文为:“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继辽宁之后,今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也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超生即辞退”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至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7年点名的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均已对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规作出了修改。
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2017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根据审查程序,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告了建议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辽宁和贵州两地在收到函告后均表示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的修改程序。其余5省则提出与审查建议不同的意见:有的省提出,该省当前人口出生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控制形势依然严峻,该规定对计生工作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条例出台多年,超生“双开”处理形成了一定社会共识,建议对此问题的研究处理,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作慎重考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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