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我国立法工作全面恢复的第40年。过去40年间,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互相交织,探寻着法治方向。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业已形成。
立法与改革到底有何关系?“民告官”制度如何出台?私产保护如何破冰?什么样的法律“既好看又好吃”?2018年12月,4位从事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亲历者在人民大会堂接受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的专访,述说40年间参与书写中国法治进程的故事,分享他们参与立法的思考和方法论,启智法治中国。

张春生有关上世纪80年代后的人大立法故事,张春生如数家珍。
这位改革开放40年间的立法工作亲历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从1979年开始,张春生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其间不仅见证了私产保护的立法破冰,也观察了民法与经济法的大争论,还目睹了立法在改革中的徘徊和抉择。
在他看来,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建立,让立法工作从“迈不开步子”转向“东流归大海”,“像长江突破了三峡,法律系列框架大致建立起来了”。
12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人民大会堂专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原副主任张春生,记录人大立法的进程与思考。
破冰立法护私产:碰到不少困难,修宪肯定私营经济合法化。
澎湃新闻:在过去40年的改革开放中,人大立法工作给您留下哪些清晰的印象?
张春生:如果仔细回顾从1979年以后的立法,可以这样说,我们立法从一个方面来说,是紧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走向来进行的。
第一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个法是1979年立的七个法律之一,共15个条文。邓小平同志接见日本一个代表团,日本人说这是一个宣言式的法律,小平说你说的不错,是我们对外开放政策的宣言。
现在回想起来,这15个条文启动了改革,既启动了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又在总的计划经济体制内开辟了一块市场。
为什么说是保护私有资产的先河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包括现金、设备,他们获得的净利润是能够保证汇出的,还规定可以用工业产权投资,就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
为什么说开辟了一块市场呢?因为当时的计委、经委没有合资企业的户头,它的产供销活动完全由其董事会自主决定,只是报主管部门备案,一切经营活动都依照合同进行,并不予干预。
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公有制计划经济的体制内新生的市场主体,开辟了一块市场经济空间。当然这个过程中碰到不少困难,但毕竟是一次破冰。
澎湃新闻:我们注意到,私人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后期的修宪中也有体现。
张春生:1988年,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当时党内最高领导人提出来立法要为改革服务,改革也要遵守宪法法律,请全国人大考虑修宪。人大这边研究,最初考虑改七条,最后经过反复研究改了两条:一条以宪法的制度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化,再一条允许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前者从宪法上肯定了私人经济的合法地位,后来两次宪法修正案又进一步作了完善,这实际上是增加了一个重要市场主体。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势必要引出私营企业来。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原来是不能转让的,现在土地使用权变成了一个“大商品”,可以转让。这个举措为后来的城镇化、市场化,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
专利立法三大门槛:面临很大争论,“要既好看也好用”。
澎湃新闻:在当下看来,破冰立法保护私有财产意义非凡,但也涉及到如何具体保护的问题。
张春生:1979年7月1日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8月份法制委员会研究配套法律。法律规定可以用专利、商标投资,势必列入立法议程。
商标法的制定相对容易一点,这个法的主要争论是规定企业自愿注册还是强制注册。市场经济为什么用商标,这需要回到商标的原点,因为同一种商品会有不同厂家生产,就有竞争,为了使自家的商品与其它商品严加区分,就要申请专用商标。
所以,法制委员会内部和社会上的争论,最后还是自愿注册占了上风,因为注册不注册商标,创不创品牌是企业自主行为,别人不应干预。习仲勋同志主持法制委员会确定了这个原则,1982年8月23日通过了。
澎湃新闻:专利立法是否也面临了一些争论?
张春生:相对难一点。我们公有制计划经济要不要搞专利?当时有大争论。专利是什么意思?你要用我的,要经过我同意,还要按约定给我使用费。
现在回顾专利法的制定,迈过了三个门槛。一个门槛,中国要不要实行专利制度。工业主管部门,国家经委的一部分同志反对制定这个法。不立专利法也有好处,第一用外国技术不花钱,拿来就可以仿制。第二可以“一家花钱引进,百家使用”。我记得经委有一位同志写了很长的论证文章,立论就是不搞专利法。
另一部分科技界的同志,还有一部分科技主管部门坚持要搞专利法,以武衡同志为代表,他当过国家科委主任。争论的结果,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倾向于要搞专利法。先是由启立同志提出来,哪怕有一个试行草案也好。最后是彭真同志和小平同志商量提出:专利法主要是对外,对内也要有相应的规定,同时也要有利于推广先进技术,也不能吃大锅饭。
第二个门槛是搞几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局倾向于搞三种。别的同志倾向于搞一种,顶多两种。最后争论的结果,国务院还是比较开放,搞三种专利。所以最初的专利法草案是三种专利。
第三个门槛涉及到专利法的条文结构行不行的问题。有人说我们的专利法在结构上是抄台湾地区的,它把专利分三章写,把发明从申请到批准到异议程序、无效程序、专利的实施以及强制许可都写完了。有人就觉得用起来不方便,提出要修改结构。也有人不倾向改,认为结构没有实质性偏差。
那时候,法律委员会主任是彭冲副委员长,说还是要改一改,让这个法既好看,又好用。后来还是决定改,当时没有电脑,采取了笨办法,一条一条的把条文剪出来,重新组合,把三种专利合并在一起写。这样调整后,条目清楚,又减少了十几个条文。新稿子出来后,法律委员会接受了,国际上也认可了。
法律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申请就达3455件。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鲍格胥说,这个数字打破了专利史上的绝对纪录。
经济法和民法学之争:六千字意见书划清界限。
澎湃新闻:除了上述争论,听说有关民法的争议也很激烈?
张春生:民法通则从1979年一直到1986年,争论了7年。它有两大争议点,第一,是单搞民法典,还是民法典与民法单行法并行,“两条腿走路”。1979年10月2日成立了民法小组,搞民法典,两年多后写出了民法典第二稿。但问题在于改革刚刚开始,经济方面的许多制度尚难定型,500多个条文许多是沿袭外国的规定,不能实施。
后来,民法立法“改批发为零售”,就是一个一个起草民法单行法。江平教授说,如果民法不是采取“先零售后批发”的路径,中国民法到现在还是一张白纸。
澎湃新闻:反对意见主要来自哪里?
张春生:节点是一场“对台戏”。1985年12月4日,彭真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主持民法通则座谈会,这既是一次立法工作会,也是一次学术交流会,开得很成功。12月18日,经济法研究会在广州开会,开会的宗旨是反对制定民法通则。有几个人拿着稿子批判这个民法通则(草案)。他们主张“大经济法”思想,就是纵向的和横向的经济联系都归经济法调整。
按一般的人来看,北京的会是正统的,广州的会是干扰。但是党中央从来没有责怪过广州会议。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彭真同志说要研究他们的意见,只要有合理意见就吸收。另外还专门请了经济法学家开了一次会,让大家讲意见。又派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项淳一和顾昂然去经济法学会会长顾明那里,登门征询意见,顾明谈完了反对意见以后拿出了一个六千字的意见书。
澎湃新闻:六千字的意见书起了作用?
张春生:针对这个意见书,法工委的同志写出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把问题讲清楚了,说民法通则主要解决的是横向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主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主要由经济法(有的属于行政法)调整。
这是一次说理性的澄清,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从此豁然开朗,民法通则起草工作进一步完善,1986年通过。
从法理上说,民法通则坚持改革方向,抓住平等这个从制度上把经济方面的民事活动,特别是横向主体的经济往来从行政管理中剥离出来,形成了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改变了由计划体制包揽一切的局面。这件事不可小看,实际上是为走向市场经济从法制上搭建了一座桥梁。
立法的轨迹:不完全一帆风顺,有时“迈不开步子”。
澎湃新闻:回顾您所经历的这些立法轨迹,有什么经验、教训值得思考?
张春生:如果仔细研究80年代以后的立法,从经济方面看走向,它的市场轨迹还是很明显的。
这个路是不是完全一帆风顺的呢?它也是经历一些曲折的。1989年到1992年上半年,市场走向发生了一定的徘徊。经济体制到底走向市场还是走向计划经济,在一部分同志当中发生了犹豫。
我查了几个立法数字,1989年全国人大立法11件,1990年20件,1991年16件,1992年17件,合起来是64件,64件的总量当中只有一个法律是海商法,涉及经济体制的,其他的基本是行政法和其他门类法律。民商法的缺乏,经济体制改革法律的缺乏从一个角度反映了这一段短时间内改革如邓小平所说“迈不开步子”。
1992年出现了转折,小平南巡讲话,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改革的目标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两件大事就像长江突破了三峡,“东流归大海”。这以后规范市场经济的《公司法》、《证券法》、《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统一的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相继出台,大致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系列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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