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9年1月1日的临近,修订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的大幕即将开启。新旧税法如何做好衔接、新税法下个税如何扣缴成了广大企业和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
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6号公告》),明确了新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扣缴制度变化的细则。普华永道中国个人所得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朱锦华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综合来看,“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是新个税法税收征管的新特征。工薪族的个税扣缴方式来看,《56号公告》提出的“累计预扣法”对员工来说较为方便,对企业则较之以前复杂程度大为提高。
据新个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但“预扣预缴”如何操作此前并没有规定,此次税务总局《56号公告》就明确这个问题。《56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何谓“累计预扣法”?朱锦华为澎湃新闻解读称,首先要明确,此前中国一直采用源泉扣缴为基本和主要扣缴方式,即在支付一项所得的同时,扣缴义务人即完成应纳税额的计算和扣缴,这样计征比较简单。随着此次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的初步建立,特别是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税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税扣缴制度除了原有的源泉扣缴,出现了预扣预缴的新方式。
朱锦华说,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预扣法”是指,旧税法下企业雇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只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而在新税法的累计预扣法下,企业雇主每月计算预扣缴税额时,需要先将员工该纳税年度内截至当月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综合所得年税率表,计算出累计至当月的应预扣缴税额,减除之前月份已经预扣缴的税额后,确定当月工资薪金的预扣缴税额。这种新的预扣预缴方式对于员工个人和企业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朱锦华表示,对员工来说,可以在每个月的预扣缴环节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有未能及时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还可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的之后月份进行补扣。如果员工纳税年度内仅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通过预扣缴完成了全部专项附加扣除的,累计预扣缴税额即为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无需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减轻了征纳负担。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