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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审结果于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常州中院2016年的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此前备受关注的历史毒地污染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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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二审宣判结果,三家被上诉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判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三家被上诉企业向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驳回两环保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件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余名在校生先后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出现不同症状。2016年4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庭审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拟于2018年12月27日进行宣判。

两环保组织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纠正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江苏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除,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此案的核心问题——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被告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江苏高院认为,三家上诉公司长期从事农药化工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风险管控与污染修复与“污染者担责”并不冲突,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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