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十多年,好不容易回到家的妹妹却发现,名下唯一的房产被孪生姐姐转移给了姐夫。
1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起案件,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支持了妹妹的全部诉请。
据上海宝山法院介绍,郭丽和郭美是一对孪生姐妹。2000年,郭丽离开中国境内,并长期在南非生活、工作。同年12月,郭丽委托孪生姐姐郭美贷款购入一套房屋,所有购房手续都由姐姐郭美一手办理。此后郭丽每半年一次给姐姐郭美10800元用于还贷。2001年3月,郭丽经核准登记成为房屋的产权人。
2001年,郭丽因涉嫌一宗抢劫杀人案被警方通缉。当时正在和郭美谈恋爱的方良(后二人结婚)得知这个消息后,觉得这样的情况,郭丽很大可能是回不了国了,提议“为保险起见”,将房屋的产权变更至他的名下。
2003年1月,郭美代替郭丽与方良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了妹妹“郭丽”的私章,并签了“郭丽”的名字。于是,方良便经登记成为房地产权利人。而此事二人一直没有告知郭丽,也没有其他外人知道房屋的转移情况,姐姐甚至还是每个月拿着妹妹的钱还贷款。
2016年10月,妹妹郭丽经由香港进入深圳时被公安机关逮捕。2017年9月,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郭丽欢喜地回到家后,却得知自己名下唯一的房产居然易主了。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丽将姐姐郭美和姐夫方良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要求确认姐姐郭美和方良于2003年1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方良配合将房屋的房地产权利恢复登记为郭丽所有。
庭审中,姐姐郭美认可所有事实,并同意妹妹的诉请。方良则辩称,郭丽的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从2003年到现在的15年里,原告有理由知道房屋转让的这件事,郭丽所述的没有出售意愿、姐姐郭美的无权代理,这些都是姐妹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自己这善意第三人。作为购房者,自己是在阅看证件后交易的,而且姐妹是孪生,购入价格也是符合市场价的。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认为,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售方并非原告郭丽本人签订,姐姐郭美也不能提供郭丽的授权委托材料,缺少代理权成立的形式要件。并且,这份合同中除了房屋信息和对转让价格的约定,其余的合同条款处均为空白,显然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