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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刚性监督:应赋予刑事法律监督特定强制力

检察机关如何刚性监督?有专家给出了建议:应赋予特定程序性的强制力。

1月7日,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推出《法治中国说》——大检察官说,多名专家学者就“刑事法律监督”话题发表了看法。

据最高检统计,在监督刑事侦查活动中,2013年到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每年追究案量在两万件左右。与此同时,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检察机关亦有权提出意见。此外,在刑事判决裁定之后,检察院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还可以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启动二审或者再审。

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适用监督功能?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这涉及对监督的理解问题。

陈卫东说,实际上,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一直在困惑,监督怎样才更加地有力?这就涉及到你把监督放在什么位置上去考量。

“我认为监督有几个特点。第一,监督它具有中立性。就是监督的人不是当事人,他是第三方,就好比是裁判员。就是监督人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第二,监督具有建议的性质。就是说它不能去替代,你不能去把他的活干了,也不能去领导他,你只能是对他的工作提出问题。”陈卫东表示,如此一来,问题就来了:建议他愿意听他就听,他不愿意听,你拿他没有办法。

那么,检察监督如何才能更具刚性?陈卫东为此建议,第一,检察院的监督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办案队伍。过去的监督很多都是在办案中来监督,检察官们往往忙于办案,疏于监督。第二,要有专门的监督工作的规则。目前检察院还没有如何实行法律监督,比较细密的程序规范,这需要制定。第三,监督应当是赋予它特定的程序性的强制力。任何一个被监督的部门,当接到检察机关建议监督以后,应当启动程序审查。有了这样一个程序,它就会认真来审查。最后一点,对于正确的法律监督意见,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应当启动追责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亦表示,检察机关要行使监督权,首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要很准确,在此之后,监督的每一步都是经得起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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