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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观察:现代法治必须彻底摒弃私力复仇

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内,已经不存在私力报复的制度空间;有限的私力救济,主要体现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中,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确保其不被滥用。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私力复仇已被彻底摒弃,标题中所说“彻底摒弃”,指的是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它很重要。具体到私力复仇问题,有人认为它仍具有某种正当性,一旦这种观念误导更多人,那么,目前制度层面没规定,将来却可能有空间。

想起说这些,缘于张扣扣案件。除夕夜“为母报仇”连杀三人,本案令人震惊和关注。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其最终命运仍有变数。目前可探讨也值得探讨的是,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出的一些观点以及法院的认定。辩护词分五部分(“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张扣扣没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国家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尾声:张扣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提出辩护意见,“用最诚恳的态度,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我认真读了辩护词,从文采角度堪称范本。不过,从法院判决看,它并未实现“刀下留人”的效果。当然,这不说明辩护是失败的,毕竟,被告人获得怎样的刑罚,辩护会起一定作用,但根本上取决于被告人犯了怎样的罪行。

律师辩护的核心,是论证被告人“为母报仇”具有一定正当性。为了支持其观点,律师引用了不少中外法学家的观点,也举了一些古代私力复仇被宽宥的事例。学术观点无非一家之言,有这么说的,找相反的也不难,不足为据,倒是举的那些历史上的事例,可以一说。这些事例都是事实,曾经真实发生,但现代法治之所以摒弃私力复仇,是因为其存在严重弊端,和现代法治已经格格不入。我们固然不能用现代法治眼光否定历史上的合理性,但用历史上曾经存在论证现在仍具有合理性,同样缺乏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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