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台湾民众在大陆申请居住证后恐被认定「税收居民」一事,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今天表示,「合法稳定住所」不等同税法的「有住所」,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月1号颁布实施,对于新税法纳入反避税规定,引发在大陆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台湾居民居住证,恐被认定「税收居民」,导致大陆台商具有较高风险议论。
中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马晓光在回应媒体提问时表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增加反避税条款,是一项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这些规则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在台湾的税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马晓光指出,「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一说。
他解释说,首先,台湾民众在申请居民居住证时的「合法稳定住所」,并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有住所」。台湾民众在大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但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台湾者,原则上视为「无住所」个人,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第二,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延续并优化原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对「无住所」个人来大陆境内短于6年者,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
马晓光指出,最后是此次改革全面实施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民众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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