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全国首个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在深圳正式揭牌成立。消息公布,既在情理之中,也有意料之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
依过往经验,由深圳(法院)承担司法体制改革“排头兵”实属必然,如同2015年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2018年第一国际法庭均在深圳“落户”。如今由深圳法院运作开创性的破产法庭,既说明了以往在深圳进行的司法改革“试验”效果良好,也是对深圳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肯定。

深圳破产法庭从请示、批复到正式落编仅仅花费一个月,时间之短令人意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深圳破产法庭管辖以下案件:
一是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三是跨境破产案件;
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深圳破产法庭成立的积极意义如下:
一是表明了我国对接国际破产规则治理体系的态度与姿态。
由于破产案件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程度高,英美等国家均建立了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专业化分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规则与治理体系。而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国际中破产案件专门化、专业化管理有所区别。
二是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有效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破产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法治化退出路径,优化企业破产法及破产司法程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严重占用社会资源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这种已经丧失市场自我生存能力但因获得非市场化措施(如政府补贴)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深圳破产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提高依法清理“僵尸企业”的审判效率,同时向潜在投资者展示公开透明的破产审理和监督规则,稳定投资者预期。
三是为增强核心引擎功能、筑造“科技湾区”注入“强心针”。
习总书记对深圳最新指示重要内容之一是“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要机遇,增强核心引擎功能”,发展科技创新产业是重要的抓手。湾区科技创新基础好、风投资金充沛,吸引大量初创企业到湾区发展。破产法庭设立实际是向境外投资者发出了一个旗帜鲜明的信号——加大力度完善投资资本的退出机制,以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方式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样的信号有利于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投入湾区初创企业,利好科技创新产业。
审理跨境破产案件,是深圳破产法院管辖范围,也必然为破产法院带来巨大的挑战。挑战包括:
是否具有充沛的审理人员应对日益剧增的破产案件?
是否已经搭建外国法查明平台(机制)以应对跨境破产案件?
是否能够达到“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的具体要求?

破产案件、特别是跨境破产案件的审理,离不开专家团队。从资料显示,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深圳破产法庭的意见》,明确深圳破产法庭为副局级建制,核定庭长1名(副局级),副庭长2名(正处级);内设1个司法行政机构,即综合办公室。加快组建和完善审批队伍,积极引入国际专家团队,加强外国法查明力度,将是深圳破产法庭提高破产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方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探索构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将是破产法庭的工作重点之一,而这一探索将推动深圳破产法庭迈出内地与港澳审判机制衔接的重要一步。
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的衔接难度大。原因在于,破产法本身涉及程序法与实体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且破产程序复杂。而内地与香港之间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审判机制体制差异较大,加上没有有效的跨境破产机制模式借鉴,深圳破产法庭的探索实际上是为内地与港澳审判机制全面衔接先行探路。
笔者认为,构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机制是总体目标,但从当前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急迫所需来看,应率先解决两地法院关于破产审判的跨境执行问题。
执行难,是当前内地与港澳司法互助合作的难点。以民商事与婚姻家庭案件判决互认为例。截至目前,内地与港澳已经订立了多项涉及民商事不同范畴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包括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执行仲裁判决、提取证据、相互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以及相互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但从实施效果看,香港判决在内地执行程序仍复杂且颇为费时。
无法确实解决执行问题,一切的司法合作和互认机制都会被架空,营商环境并不会因为具有顶层设计“蓝图”而变好。
结语
过往,法律(机制)衔接、法律合作等涉“法”问题一直被各界认为是内地与港澳之间不可翻越的鸿沟。根本原因在于,固化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思维使内地与港澳每一次微小的法律衔接或调整都需要花费巨大的交易成本。因此,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直是在CEPA框架下,以产业先行、平台先行、项目先行的模式持续推进。“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是湾区政策措施落地的主要方式。
如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三地审判机制的衔接提出了急迫需求。
以内地与港澳跨境破产机制衔接为切口,率先解决跨境破产案件执行问题,是稳定投资者预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提升湾区营商环境的直接手段。
内地与港澳的法律制度衔接并非法律整合或法律统一的过程,而是搭建犹如港珠澳大桥的连接桥梁,促进不同法律体系下审判技术、条文信息、法律思维等要素的跨境流动,加快内地对接国际法律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