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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政法委走出周永康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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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发布“政法工作条例”,对包括政法委在内的整个中共政法系统的运行进行整顿调整,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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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习近平召开中共政法工作会议数天后,中共公布“政法工作条例”,对自习近平上台以来政法系统的改革以党内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图源:新华社)

“政法”是个独特的中国政治词汇,“政法委”也是中国独特的政治机构设置。将“政”和“法”这两个在西方政治架构中被分置的领域,在中国现实的政治情势下被归于一体。“政”与“法”两者的行为逻辑张力,在“政法委”这个机构设置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故而,在政法委作为前中共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独立王国”的时代,对政治权力和效率的追求一度压倒对法治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使得“政法委”在中共的权力架构中不可一世。

从此次中共发布的“政法条例”来看,中共从来没有否认政法委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而是力图从中共政法机器运转的程序设置上,对其进行调试,以期使其在中共当前整个的权力架构中,充当起应有的本分角色,而改变先前扮演的挑战中共中央权威的“麻烦制造者”角色。“条例”从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以及监督责任三个方面对政法委的权力行使进行限制。

权力“矮化”的政法委

从“条例”的有关条款看,中共中央和地方层面的政法委员会与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处于并列级别。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可以直接向中共中央或同级地方党委汇报工作,而无需通过政法委,只需抄送政法委即可。

这就改变了周永康时代政法委各成员形同政法委下属部门的权力格局。政法委与法院、检察院等政法单位的党委、党组一样,成为统归中共中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中共整体政法权力格局中的地位被很大程度上“矮化”。

从权力实体到协调机构

被剥离了“下属”的中共政法委,如今看起来更像是一个综合协调机构,而非权力实体。其职能已不同于以往,仅限于统筹协调、协助督促等。

这在“条例”有关“决策和执行”的条款中得到了证明。“条例”中规定,政法委“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行决策。

另外,在政法事项的决策层面,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也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决定本部门事务的权力。“条例”中规定,这些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政法委已基本没有权力插手干涉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内部事务。

新的司法改革角色

在此次中共发布的规范政法工作的“条例”中可以看出,中共力图用党务政务公开的方式驱散在政法系统中隐藏的以言代法、人治而非法治的“灰色地带”。因而,政法委被赋予了更多督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监狱等庞大的政法系统各部门在各自内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职能和角色。

在“监督与责任”章节中,“条例”规定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条例”也规定,要求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

或许外界会有所疑惑,为何要求党务政务公开的都是这些政法实体部门,而政法委这个曾经被视为“独立王国”的机构,反而并不见要求公开?实则,这恰恰说明经过习近平上台后对政法委的一系列改革动作,通过此次“政法工作条例”对改革成果加以书面确认,政法委作为曾经的强力部门,其权力已经受到了制约,其职能更多体现在指导和协调层面,不再过多干预政法系统各部门的内部事务和具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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