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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出新规: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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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最新发布的文件强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时,需在红十字会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现场见证下获取,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实施捐献器官获取手术。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1月28日消息,国家卫健委日前公开发布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以下简称OPO)的器官获取管理要求。

这是在2013年8月引发的原试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的。2013年8月,卫健委印发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对器官获取与分配进行规范管理。

据2013年试行版规定,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或多个由人体器官移植外科医师、神经内外科医师、重症医学科医师及护士等组成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以下简称OPO)。OPO的主要职责包括,与捐献人或其近亲属签订人体器官捐献合法性文件、维护捐献器官的功能、获取保存运送捐献器官和保护捐献人、接受人和等待者的个人信息等方面。

国家卫健委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为2766例,2016年达到4080例,2017年达到5148例,捐献量列亚洲第一,世界第二。截至2018年底,我国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超过2.1万例,捐献大器官突破5.8万个。其中,2018年完成器官捐献6302例,实施器官移植手术超过2万例。

但是,尽管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迅速,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患者数量庞大,器官严重短缺的问题依然存在,并衍生出许多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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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不断推进,一方面各地在加强OPO管理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已经形成了一些好的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另一方面《规定(试行)》的一些条款与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的发展不相适应,需要对有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家卫健委发文称。

在此背景下,卫健委出台新规,对捐献器官的获取、人体捐献器官获取组织质量管理与控制要求、捐献器官的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规定》要求,OPO应当组建具备专门技术和能力要求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团队,制定潜在捐献者识别与筛选医学标准,建立标准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技术规范,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以确保获取器官的质量。医疗机构成立OPO,应当符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并符合OPO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同时,OPO应当建立捐献者病历并存档备查。捐献者病历至少包括:捐献者个人基本信息、捐献者评估记录、人体器官捐献知情同意书、死亡判定记录、OPO所在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批材料、人体器官获取同意书、器官获取记录、获取器官质量评估记录、器官接收确认书等。转院的患者需提供首诊医院的出院记录。

针对器官分配问题,《规定》要求捐献器官必须通过器官分配系统进行分配,保证捐献器官可溯源。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器官,不得干扰、阻碍器官分配。

并且,捐献器官按照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规定,逐级进行分配和共享。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实施辖区内统一等待名单的捐献器官分配。

在监督管理方面,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整改、暂停直至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处罚。

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刑法》《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据人民日报此前报道,目前中国每年有30多万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的患者,器官需求规模庞大。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洁夫曾公开表示,虽然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迅速,但仍面临器官数量不足、移植医生不足和费用昂贵等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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