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三种情况下向亲友吸收的资金计入非法集资数额

声明:本文转载自 「澎湃新闻」,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30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里提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在三种情形下,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具体如下: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意见》还指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文章配图

资料图:广东省公安厅内展示的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缴获的涉案物品。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