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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台湾可能不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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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媒报导,大陆海协会会长张志军日前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要求「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他主张,港澳台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不列入草案。

陆媒报导,张志军日前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时,要求「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他主张,港澳台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不列入草案。

张志军并表示,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振华也表示同意台港澳投资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规定,也不直接适用本法。不过,考虑到40年来外资管理的实践,他建议在常委会向大会提出议案的说明中,对台港澳投资的问题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综合新京报、第一财经、人民日报报导,1月29日至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张志军、郭振华在29日分组审查会议中做以上表示。

据报导,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到3月5日召开的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审议,若获通过,将取代目前的「外资三法」。不过,台港澳资的归属尚待明确,并未纳入草案中。

中国虽未称台港澳资为「外资」,但在现行的「外资三法」实施细则明定台港澳资参照适用。

中国有关当局也把台港澳资列为外资统计。根据人大常委会资料,2017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10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排第一,台湾排第三。中国法律对台港澳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报导指出,如果新的外商投资法通过施行,「外资三法」与其相关实施细则将会废止,来自台港澳的投资如何寻求法律保障,已成为台港澳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报导表示,在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常委会代表普遍认为草案中第2条所提「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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