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新版的外商投资法有望在今年两会上通过,对于台资究竟属外资还是内资的问题,海协会长张志军认为,应界定为特殊内资,他还建议,研究制定涉及港澳台投资的法律。
据报导,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月29日至30日加开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距离去年12月23日初次审议仅一个多月后再次审议,让多位业界人士更加坚定预测,这部以「促进和鼓励」为基础的法律,有望在今年两会期间通过。
针对「草案」中第2条的外商投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根据常委会资料,2017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排名前十的国家和地区,香港排第一,台湾排第三,之前法律对港澳台资一直以「外资」待遇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需要回应外商投资法包括不包括港澳台投资;假如不包括,那么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如何保障港澳台投资等问题。
身兼全国人大外事委副主任的张志军表示,首先要明确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内的法。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台投资的性质,「从大原则,应该界定为特殊内资」。
张志军分析,要解决港澳台人士的顾虑,可以考虑采用两个办法:一是13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后,国务院可以透过行政法规作出说明,给港澳台企业一颗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台投资的相关法律。
上海贝斯哲法律财税事业群总经理刘铁华指出,人大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出现将港澳台企业视同「特殊内资」甚而单独立法的声音,或许希望提供港澳台企业较特殊甚至国民待遇,以区别于一般外商投资;但实务上,中国大陆对港澳台商投资一直有单行法规规范,再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高。
刘铁华分析,如果将港澳台视为「特殊内资」,台商会关切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否意味港澳台投资人比起其他外商,会有更开放的投资产业范围?二是企业所得税部分,但2008年中国大陆统一内外资企所税后,港澳台企业与内资相同。有差别的地方在企业税后利润向股东分配时的税收,因各有利弊,何者更有优惠不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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