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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削老师者”看守所里讲述体罚回忆

2018年12月16日,一段题为“毕业后,他用耳光报答当年的老师”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疑似打人男子常某于12月16日晚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的原因,称其20年前在栾川县实验中学读书时,因家中无权无势,被该老师羞辱,遭其踹头,对其心理造成巨大伤害。

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被警方抓获并刑拘,罪名为“寻衅滋事”。2019年1月7日,常某委托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为其辩护律师,付建律师认为,常某的行为有错,但并不能构成犯罪,错与罪的界限应该厘清,同时,在会见时,常某还向律师提及了该教师当年其他的体罚羞辱行为。

“寻衅滋事”罪名

是否牵强

付建律师告诉记者,他认为常某当街打老师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并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的罪名在付建律师看来也并不恰当,“寻衅滋事罪指的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可参照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是‘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但是这个老师没有任何伤,被打后也没有立即报案,视频也不是常某自己发的,是别人发到网上的。常某当街打人的行为更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是刑法。”

常某主动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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