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最高检日前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其中,关于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的表述,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讯问合法性核查,即对侦查机关侦办的案件,由检察机关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查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一经发现,就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并不得作为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受刑事侦查技术发展局限,过去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情况,加之有“命案必破”这一硬性要求,侦查人员往往通过先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而搜集书证、物证等证据,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供述成为案件侦办突破口,导致个别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从之前平反的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等众多冤假错案可以看出,致错的根本原因无不归咎于刑讯逼供,刑讯所得口供无疑成了“毒树之果”。
有鉴于此,“两高三部” 2016年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必须按照裁判要求和标准,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从而确保案件裁判公平正义。次年再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进一步明确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就证据取得、审查和认定对侦、诉、审相应机关均作了明确规定。
在刑技发展现状下,“沉默权”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基础,但民众对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需求刻不容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虽然“零口供”已倡导多年,但在诸多现实境况下,刑讯逼供仍然以各种隐蔽的形式出现,并且可以预料到,在较长日期内都还不会销声匿迹。
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出讯问合法性核查这一监督方式,尤为值得肯定。讯问合法性核查,不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简单细化,而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目的是将防范冤假错案的关口前移,实现源头治理,从而防止证据带病进入逮捕、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对侦查工作形成倒逼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让这一良好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应有作用,实现预期效果,还需要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细化措施和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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