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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内部讲话首度回应修宪 法治将是习时代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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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共重要言论媒体《求是》首度刊发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2018年8月于“(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上的部分讲话。

在题为《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五千多字中,习近平称,中共自“十八大”以来,共制定和修订了14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但在经济发展和法治关系上,一些地方仍有“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又或“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亦有执法部门与黑恶势力沆瀣一气的情况,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把法律法规当儿戏。

他明言,下一步是“执规必严”。国际方面,习近平将国际关系的博弈称为“外交斗争”,“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而际此变革时期,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

此外,在讲话中。习近平“对外斗争”、否定“司法独立”、回应“修宪”的表述都受到关注。

“依法治国”能否践行是衡量“习时代”的重要指标

从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上任之初即出席“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并发表讲话,在执政早期树立“改革派”的形象。后在中国又陆续发生了“党大法大”之争、建立中国国家宪法日、成立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进行中共政治局集体学习,以及在2018年的修宪……这些争论都让“法治”成为习近平时代的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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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习近平于2012年参加宪法三十周年大会开始,“法治”就开始成为习近平时代的关键词之一(图源:Reuters)

有分析人士表示,能否让“依法治国”真正在中国社会践行,将是衡量“习近平时代”是否最终建立的重要指标。

尽管习近平和中国官方在进行宣传时,表示“我们党执政60多年来,虽历经坎坷但对法治矢志不渝”、“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习近平于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但实际上,毛泽东时代和邓小平时代,中国的法治是政治的补充品,反右、文革以及邓小平时代的运动式“严打”,都很难谈得上“依法治国”。在江泽民和胡锦涛时代,法治有所进步,但是因为发展的需要,“经济挂帅”、“司法腐败”的情况仍然屡见不鲜。

因此,正如习近平所说,“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对毛邓江胡时六十年中国法治缺失的重构。

“党大法大”再定论

此外,对于发生在2013、2014年的“党大法大”问题上,习近平也再度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关系问题,我反复讲过。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

”此前中共方面对此也曾给出“盖棺定论”,“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讲话中习近平称“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分析认为,相比经常否定“西方宪政”和“三权独立”,中共领导者直接否定司法独立比较罕见。

中国人讲求“纲举目张”,中共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辩证法,在这里“坚持党的领导”是纲,“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是目,在习近平眼里和中共的逻辑中,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并非二元对立。以西方宪政的逻辑来看,这显然是荒谬的,但中国社会更为广泛的认知中这是可以接受的。

此前曾刊文分析“党大法大”,认为中国社会对于中共“党大于法”的质疑,实际上更多的是对于法律和宪法没有真正落实的质疑,是对有权有势的官员“逍遥法外”、徇私枉法的质疑,更是对“人治”传统的质疑。

中共一些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不争的事实,不独基层官员视法律如敝屣,而且有时高层官员也“无法无天”。前中央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时,践踏法律已是共识。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的王立军更狂言“打黑除恶,法律无障碍”。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执掌政法委书记权柄10年中,权力干预司法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这些都是外界质疑中国“党比法大”的理由,但实际上这些案例更多的是“权比法大”体现,是权力的异化后的“人治”。新华社有关四中全会的报道坦诚:中国仍在努力摆脱两千多年的“人治”阴影,一些党政官员历史上形成的“特权观念”、“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思维和作风,导致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然存在,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成为了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及执政党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

从现实来讲,人们所关心的并非“党”大还是“法”大,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内容,即是否能够实现中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中共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也为中共以执政党的身份领导推行“依法治国”提供了法理基础,而在社会层面,“党的领导”在中国社会更为广泛的认知中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如果“党”在“法”的框架下,将权力限定在“法“的笼子里,通过“良法”实现“善治”,所谓的“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也就没有了意义。

“斗争思维”与“修宪”

另外界需要注意,习近平,这位中共强势领导者思维中的“斗争”概念。

在这次内部讲话中,习近平称“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在对外斗争中,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而在其重要政治理念“四个伟大”中,“伟大斗争”亦是居首位。这种斗争思维与他的前任,尤其是毛泽东时代的“斗争思维”显然有着明显的不同,能否给习近平的“斗争”理念给出新的解读,有待中共理论界给出答复。

曾在《致中共“笔杆子”:伟大斗争的正确打开方式》中曾表示,如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深化改革的时代,这是所谓"伟大斗争"最重要也最不同以往的政治基础。简言之,中共建政以来,前三十年的斗争是革命,后三十年的斗争是建设,今后三十年的斗争则是深化改革,通过奋斗实现民族复兴。理论家们如果看不到这种变化,不能自觉地重新做自我定位,头脑仍然停留在写文章"喊打喊杀"的旧时代,他们的阐释能力当然会落伍、会退化。把"伟大斗争"视同于阶级斗争和意识形态的左倾,是狭窄、短视的,也许只有自己就很"斗争"的人才会这样看,他们向来视时代发展于不顾,本身就"左"到不可理喻。

此外,习近平在讲话中亦提及,2018年中国进行“宪法修改后各方面反响很好。”在目前可查的报道中,这是比较罕见对那次争议颇多的“修宪”进行直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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