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又有新动作。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检察机关将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等。
尽管这个规划还停留在“探索阶段”,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涉暴力犯罪案件“全面升级”的大背景下,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今年1月,湖南省涟源市13岁男孩用匕首杀害同班同学,而各地亦不乏类似少年暴力案件。让人深感不安的是,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这些罪错未成年人即便犯下了如此滔天罪恶,也可以凭借自己的年龄条件,轻松得到“宽宥”,免于受到刑事、行政责任追究。
不仅如此,对于这些免于法律制裁的罪错未成年人,还缺乏相应的教育感化挽救手段。尽管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明确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这些条款过于“抽象”“空洞”——如果父母就能管得好,又何来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如果延续过去的家庭和学校教育模式,这些不安分的未成年人能否“悬崖勒马”,在很大程度上还是问号。
至于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送工读学校,从理论上讲,也有一定优势。尽管在专家看来,这个国家为罪错未成年人开设的特殊教育机构,相比起传统学校,“隔离了违法未成年人原先所处的不良环境”“补充了普通基础教育的不足以及原生家庭缺失的情感和性格教育”“可以让违法未成年人处于多重保护和教育中”,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但也遭遇了“招生困难”“师资缺口”“数量锐减”等诸多现实困境。有统计表明,如今全国仅剩下93所工读学校,如何发挥这些学校的特殊作用,还需要更完善的制度措施。
从长远看,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重任不仅落在工读学校的肩上。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代表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有创新腾挪的发挥空间。比如,最高检所提到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教育制度。从各国经验看,对已经存在一定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前,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挽救、行为矫治、习惯养成等预防性工作,以更好地遏制刑事犯罪风险。近年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不少类似“临界预防”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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