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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谭琳: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范夫妻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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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提出“关于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从目前人大法工委公布的草案看,其内容没有涉及夫妻债务的认定,考虑到夫妻债务认定是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突出问题,与妇女儿童利益密切相关,建议草案对夫妻债务关系作出详细规范。

一、夫妻债务认定是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突出问题

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至今已将近20年,其中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婚姻家庭形势发展的变化,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没有确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造成司法实践中夫妻债务认定纠纷突出。

为解决夫妻债务认定问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以下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该条立足于当时一些夫妻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背景,突出债权人的利益保障,未综合考虑夫妻债务不同情形,加之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机械适用,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单独举债一律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严重损害了婚姻关系中不知情一方,主要是妇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湖南省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2015年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3751例,其中79%直接适用24条。这类案件中,大多数被负债方是女性,她们要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有的还身患重病,由于背负巨额债务,有的唯一的住房(甚至婚前财产)和赖以生存的工资被冻结,生活陷入困境;有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生活和出行受到很多限制。

二、婚姻家庭编立法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重要意义

一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立法部门也特别强调坚持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立解决实际问题的法,立人民满意的法”。新时代婚姻家庭编立法应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积极回应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夫妻债务等突出问题。

二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全民行动,从家庭做起。婚姻家庭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夫妻债务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文明、和谐、平等、公正、诚信、友善是新时代人民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共同追求,“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应作为处理夫妻债务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的重要指示精神,需要强化和保障家庭的养老育幼等功能,最大限度降低因生产经营给家庭带来的风险,特别是要防止由此传导产生家庭危机。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上,应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不宜将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则直接应用于婚姻家庭领域,要正确处理好婚姻安全和交易安全的关系,最大限度做到利益兼顾,减少家庭的风险。

四是将司法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

为解决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该司法解释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对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有必要将这一成果上升为法律,在婚姻家庭编立法中规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五是立法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必然要求。

2017年以来,全国妇联接待涉24条信访3005件次,反映被负债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问题。近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能否写入民法典,是人大代表和广大妇女群众关注的焦点,需要婚姻家庭编立法予以回应。

三、婚姻家庭编立法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符合新时代需要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债务关系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建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明确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范围,并且规定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限之外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签字确认;多年来,银行业对于贷款就是这样要求的,已婚者贷款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确保交易的安全。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所主张和采用的。故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的,为个人债务,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另一方事后追认的,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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