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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起诉书内容曝光 除政府 还将美政府六高官列被告

华为在美国得克萨斯州提起对美国政府的诉讼。

据悉,华为已向得州东部地区地方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中,华为依据美国《宪法》和法律,起诉美国《2019财年美国国防授权法案》第889条违反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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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中,可以看到,除了美国政府,华为还将美国政府六大高官列为被告,包括:美国总务署长艾米丽-韦伯斯特-墨菲(Emily Webster Murphy)、美国劳工部长亚历山大-阿科斯塔(Alexander Acosta)、美国卫生与社会服务部长亚历克斯-阿扎尔二世(Alex Azar II)、美国教育部长贝齐-狄维士(Betsy De Vos)、美国农业部长索尼-柏都(Sonny Perdue)以及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长罗伯特-威尔基(Robert Wilkie)。

华为在起诉状中声明:(附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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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对立法权可能被滥用深切担忧。他们认为,“立法机关的影响力肆意扩张,把所有权力都揽到其鲁莽的漩涡中”。因此,“人们应该唤起守护之心,并用尽各种预防措施,来阻止立法机关这种扩张。”(引自《联邦党人文集》第48节,詹姆斯・麦迪逊)

因此,宪法制定者只授予国会有限的、已被明确列举的立法权,并将这些权力分配给众议院和参议院两个机构,严格按照程序行使这些权力,同时将行政和司法权力授予独立的政府机构。

(注: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美国的第四任总统,被视为“美国宪法之父”,领导美国进行第二次英美战争。其参与撰写的《联邦党人文集》对美国的联邦体制影响深远。)

2、宪法制定者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是,立法机关会利用其权力,制造针对特定个体的不公平。宪法制定者认为,如果立法机关本身可以“不经过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听证或审判”,便对特定个体进行制裁,那么“没有人是安全的,也没人知道他什么时候就可能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引自《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文集》,第485至486页)

(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联邦党人文集》的主笔之一,也是美国宪法的起草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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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即使宪法制定者已授予国会明确列举的立法权,也仍然禁止国会使用这些权力,去制定那些“未经程序而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此外,依据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宪法制定者还禁止立法者将某些人单独列为剥夺自由的对象。依据归属条款(Vesting Clauses)和由此产生的权力分立,宪法制定者禁止立法者制定只针对个案或个体的法律。

3、《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违反了以上宪法规定。特别是第889条,专门针对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比如原告华为美国技术有限公司。

第889条明确提到了华为公司的名字,以立法的形式裁定它与中国政府有关联。它不单禁止美国政府机构自身购买华为设备及其服务,还禁止政府跟其他购买或者使用华为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约、向其拨款或提供贷款,不论华为的设备和服务是否会对美国政府造成任何影响,或与其有任何关联。

这些禁令的目的和实际效果,是阻止华为进入美国通信设备和服务市场的核心区域。因此,第889条对华为造成了直接和持续的经济、竞争力和声誉上的损害。

4、第889条永久性地对华为实施了制裁,造成了损害,而没有给予其一个公平的听证会,或者是反驳对其指控的机会,也没有给予华为逃离指控的机会。

法令公开明确地将禁令和制裁专门适用于华为,和另一个指定个体(即中兴公司)。相比之下,法令授权国防部长----与FBI局长或国家情报部门首长协商后----可以判断其他实体是否由中国政府所有、所控或者有其他形式的关联,然后根据这些判定,依据《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来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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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规定,如果美国官员发现有关特定实体的事实发生变化,可以自行更改其判定。但这些官员对华为没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官员发现华为与中国政府确实不存在任何关联,针对华为的禁令和制裁仍将存在。

简而言之,第889节将华为列入了黑名单,禁止它进入美国通信市场的核心部分。而所有这些决定做出之前,都没有给予华为一个公平的听证会----一个它可以被告知并反驳针对它的指控的机会。

5、这样一来,第889条至少违反了三项宪法规定:首先,它违反了不得通过“未经程序而褫夺公民权利的法案”(Bills of Attainder Clause)的宪法规定,单独将华为进行惩罚----将华为列入黑名单,质疑其声誉及其遵守美国法律的具体承诺,并拒绝华为通过任何途径为自己正名并免除制裁。

其次,第889条也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它选择性地剥夺了华为的自由----严重限制其开展业务的自由,通过将华为包装成中国政府的工具和美国安全的隐患来诋毁华为,并拒绝华为在面对国会指控时行使任何未被剥夺自由时的法律权利。

还有,第889条违反了“归属条款”(Vesting Clauses),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分立。它通过立法的方式,裁定华为因其与中国政府的所谓关联而“有罪”,并暗示其对美国的安全构成威胁----而不是交给行政机关和法院来进行此类指控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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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外,从现实情况上看,第889条对华为(和另一家公司)的特别关注,显然是因为华为公司的所属国。但这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第889条允许其他在中国拥有广泛业务和与中国政府签订合资协议的制造商,继续向美国政府以及美国政府的承包商、拨款及贷款接受者出售设备,却单独把华为拎出来----一家非由政府掌控,由私人董事会控制的私营公司----以及另一个公司,使它们受到区别对待。

美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由于全球供应链的脆弱性,世界上几乎所有电信设备制造商都面临着网络安全的风险。但是,第889条并没有解决全球供应链风险。如果第889条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中国生产的设备被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使用,那么,只针对华为的法规显然是无效的。

此外,第889条过于宽泛,因为它禁止(政府承包商)使用或(政府拨款和贷款接收者)购买华为的设备和服务,不管华为的设备或服务是不是用来支持政府的相关功能的。

7、简单来说,第889条不仅与美国及其公民的经济利益相左,而且不能有效促进美国的国家安全,还违反了美国宪法。

华为是一家世界领先的信息通信产品和服务供应商。不管是在美国还是世界其他地方,当其他公司在某些地区不能有效提供服务、或完全不提供服务的时候,华为提供了更先进的设备,并维持了比同行更低的价格。

没有华为的设备和服务,美国市场的消费者(尤其是在乡村及贫穷地区)接触最先进技术的途径将被剥夺,他们将面临更高的价格以及一个显著缺乏竞争的市场。尤其是在5G移动服务领域,美国消费者将难以接入最新技术的网络,并饱受二流服务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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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华为的设备和服务遵守安全程序,没有任何后门、木马程序或其他故意的安全漏洞。世界上有170个国家使用华为的产品,均不存在任何记录在案的安全问题。

另外,即便全球供应链中确实存在一些风险,也需要全面的供应链策略与规范去化解,但诸如把华为等公司单独拎出来并置入黑名单的行为,并不合理,也不会有效。

如前所述,华为是一家未上市的私营企业,由私人董事会控制。虽然法院没有权力保护公众免受《国防授权法案》中问题条款带来的种种侵扰,但他们有义务保护华为以及其他主体免受其违宪部分的损害----包括针对华为的专门惩罚;跳过中立公正的审讯,直接剥夺华为的自由;以及剥夺宪法规定的行政与司法机关的起诉与裁决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第889条中的相关内容违宪,并禁止这些违宪内容实施,同时,保留《国防授权法案》的其他内容,包括第889条的其余内容。

以上是起诉书的声明部分,后续内容对这些声明作出了详细阐释。

在起诉书的声明中,华为一再表示,美国2018年通过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第889条违反美国宪法。

事实上,《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在公布之初,其涉华内容便引起过巨大争议。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曾表态,该法案包含要求制定“全政府对华战略”、支持扩大美台军事交往和对台售武、收紧中国对美投资审查、提交涉香港和南海形势报告等多项涉华消极条款,全国人大表示强烈愤慨和坚决反对,并将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从这个角度看,华为此次在美国提起的针对美国政府的诉讼,也许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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