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拼治安”成了台湾行政院长苏贞昌“解决民怨”的施政重点之一。据悉,苏贞昌指示修法,警政署刑事局已提出修法建议,拟放宽《刑法》妨害秩序罪章“公然聚众”的认定标准,未来只要超过3人就算“聚众”,员警两次命令解散不从者即依现行犯逮捕。
2018年底迄今全台斗殴事件频传,以台中、高雄等都会区居多。 3月6日,苏贞昌主持治安会报时就重话要求,特种行业的店家不能卖毒、打打杀杀,并指出“如果斗殴发生在门口,就换掉地方警察局长”。近来,全台各地每日深夜都有警力大规模针对夜总会、夜店、KTV等娱乐场所,荷枪实弹进行扩大临检。

台行政院长近日为拼治安曾重话强调,经营夜总会和夜店者,都不是普通人,若业者不能让人民安居,他就让其不能乐业(图源:中央社)
台湾现行《刑法》妨碍秩序罪章虽针对“公然聚众”有意图斗殴者,不论是施暴者或在场助势者皆有相关规范,但实务上却有执行的困难。刑事局表示,最高法院曾有判例指出,聚众斗殴系指参与斗殴之多数人“有随时可以增加”且双方参与斗殴之人均事前约定之构成要件。
然,实务上的聚众斗殴,多用通讯软体或偶然地集结,缺乏“随时增加”之构成要件,因此多数斗殴事件都是伤害或毁损罪论处,但伤害与毁损又属告诉乃论,当事人不提告时,警方就只能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处,对聚众斗殴的威吓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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