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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君主立宪制的关系及其对于中国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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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之下,美国立国于共和制度,与君主制度风牛马不相及。其实不然。美国革命追求的主要是独立自主,而不是共和制度;所以独立之初,还有人试图公推华盛顿为美国国王。而美国革命也不是出自“主动地强取天下”,而是出自“被动地维护权利”;因此,北美殖民地才可能基本保留了英国的法治传统,从而使得美国的发展迅速走上了正轨;而没有像二十世纪的中国革命那样,落入了无法无天、不停动乱的漩涡。

事实上,美国人民并不反感君主制度,所以乔治·华盛顿才被美国人民尊为“国父”,而为美国社会永远纪念,其诞辰日2月22日还成为美国政府的法定假日。确切地说,根据联邦法律,这个纪念日定在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被称为“华盛顿诞辰纪念日(Washington’s Birthday)”;在有些州则被称为“总统日(Presidential Day)”,好像华盛顿一个人就代表了所有的总统,这个现象发人深省。

华盛顿于1732年2月22日诞生于弗吉尼亚州,于1799年12月14日逝世。奇怪的是,早在建国初期,崇尚自由的美国人民就开始崇拜华盛顿----1778年,美国人民就开始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美国独立前,北美英国殖民地人民每年都要为英国国王庆祝诞辰。美国宣布独立后,改变了效忠态度的美国人民,也发生了移情活动,转而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一“崇拜转移”和“效忠转移”同步发生,始于独立战争开始不久的1778年。当时华盛顿正率美军与英军激战,一支炮兵乐队在他生日之际为他演奏了小夜曲。此后,美国人民每年都举行活动庆祝华盛顿的生日,这说明美国人民并不反对个人崇拜,也不厌恶个人崇拜。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星期一节日法案”,将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移到2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一。当时有个提案要将这个节日改为总统纪念日,以便纪念生在2月12日的林肯总统,但遭到否决。因为华盛顿发动的战争是为了争取美国独立,这比发动南北战争的林肯较少争议。这多少有些像辛亥革命以后当了总统的孙文,要比通过北伐战争夺权的蒋介石、通过国共内战夺权的毛泽东,较得人心。尽管孙文也有“二次革命”、“广州政府”那样的“分裂罪行”。1971年,当“星期一节日法案”生效的时候,时任总统的尼克松宣布这一天为“总统日”,以纪念美国历史上的所有总统,当然也包括他自己这个后来遭到弹劾下台的总统。可是,美国国会并未对此予以授权。所以,这个节日的正式名称仍然是“华盛顿诞辰纪念日”。由于“星期一节日法案”是联邦法律,各州不必强制执行。所以,美国有十二个州把这个节日称为“总统日”,在这一天纪念美国历史上所有的总统,包括那些犯了罪的总统。其他州则仍然把这个纪念日称为“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只纪念华盛顿总统。

在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各州都普遍举行隆重的公众仪式、盛大宴会等庆祝活动。美国人在这一天还喜欢吃樱桃馅饼,玩纸制小斧,这一习俗来源于华盛顿幼小时用斧砍坏樱桃树后向其父诚实认错的故事。这说明美国人民对于华盛顿的崇拜确实具有某种个人崇拜、人身崇拜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在纪念一个政治领袖的丰功伟绩。除了庆祝华盛顿诞辰纪念日外,还用许多形式表达对华盛顿的个人崇拜。例如,美国有无数的地名用华盛顿命名,最大的地名有美国首都华盛顿市和华盛顿州。用华盛顿命名的大学有三所: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华盛顿州立大学(Washington Sate University)和乔治·华盛顿大学(George WashingtonUniversity)。这一崇拜的普遍性进一步表明,对于华盛顿的个人崇拜还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崇拜,而是对于英王崇拜的转化;但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崇拜精神,美国的宪政制度才能像英国的宪政制度一样稳定。

乔治·华盛顿的可爱之处在于他实践了自己的名言:“我们最稳当的保证人是我们自己的智慧。”他权衡利弊,保有了君主的威望却放弃了君主的形式。他1789年当选总统,1793年再选连任,但在1797年两届任满后,华盛顿拒绝再度竞选,隐退回乡。此举开创了美国历史上摒弃终身总统制及和平转移权力的范例。华盛顿为什么如此自我克制?

我认为,华盛顿能够如此“谦逊明智”的一个很大原因,是因为他没有后裔,甚至连他的继子杰基也死于斑疹伤寒。这真是命运的安排。这一偶然因素无疑对美国维持共和制度起了决定性作用。研究者认为,华盛顿可能患有不育症,因为在他和寡妇玛莎四十一年的婚姻中,没有生育一名孩子;但玛莎和她的第一任丈夫结婚的七年中,却连生了四个孩子。对比一下中国的情况,试想,要是袁世凯没有后代,他还会贸然称帝吗?要是毛泽东也有一两个正常的儿子活了下来,他还会去发动文革、收拾刘少奇、林彪等“接班人”吗?不会的。他肯定会像蒋介石、金日成那样忙于传位给自己的儿子了。留意一下“文革史”,可以很明显地感觉到:毛泽东对“特权阶层”的憎恶,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对于党官们的儿子的嫉妒和厌恶。这些党官们的儿子现在称为“太子党”,不仅掌握了中国的命脉,而且占有了中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财富。“太子党”的存在,让毛泽东痛苦地想到自己的三个儿子,死的死、傻的傻、失踪的失踪,没有一个可以继承他的独裁权力。这个痛苦远远超过华盛顿,不仅因为“得而复失”的痛苦要远远超过“从来没有”,而且毛泽东周围比比皆是的“太子党”,显然经常提请毛泽东注意到“接班人问题”。在美化毛泽东黑暗时代的新左派看来,毛的“反修防修”的目的就是要整肃这些坐享其成的小党官们,所以,单单撤换他们老子的职权,是不能达到整肃效果的。而唯有发动群众,打垮这整个特权阶层的脊梁骨,才能出老毛心中一口恶气,让那些窃笑毛主席断子绝孙的高干们一个个丧魂落魄----让他们知道,毛主席虽然断子绝孙,却比他们更像是“天才”和“神”。

回说华盛顿在权力上的自我克制,是因为他没有后裔,如此的评价是否太低了一些?我认为,事实上并不低。华盛顿并非圣人,而是一个很有人情味的普通人,有些地方甚至比普通人都不如。例如华盛顿拥有奴隶,这还不要紧,要紧的是他还通过某种接近非法的方式来拥有奴隶。这可以反证他不要王位,无需一个极为高尚的目标。

美国费城在1790年到1800年期间曾是美国的首都,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和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都曾在此地的总统府中生活和办公。当考古学家们在费城总统府遗址挖掘时,竟然发现了一条隐藏的“地下奴隶通道”。这条奴隶通道距离象征独立自由的费城自由钟与独立厅,仅有咫尺之遥。但是经证实,这条奴隶通道却是供华盛顿当年家中的九个奴隶使用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们出入总统府主建筑时,不会被到总统府来访的宾客们看到。

为什么华盛顿这位堂堂一国总统要如此大费周章地掩人耳目呢?原来他是为了钻一个“法律的空子”。当华盛顿1790年11月到费城总统府走马上任时,他从弗吉尼亚州弗农山庄园中随身带了奴隶赴任。然而,费城所在的宾夕法尼亚州法律规定,任何奴隶在该州生活六个月以上,都将依法成为自由民。为了不让自己的奴隶获得自由,华盛顿钻起了“法律的空子”:他总是不断地更换费城总统府和弗农山庄园的奴隶,让每个奴隶在费城总统府生活不到六个月就回到蓄奴州里去,这样就永远也没有获得自由的机会!精明的农场主华盛顿定期把奴隶送回弗农山庄园,然后再换来新的奴隶,从而不让任何一个奴隶有依法获得自由的机会。这样一个人怎么可能为了一个抽象的理想的目的,而拒绝王位呢?

华盛顿总统用公款在费城总统府的地下建造奴隶通道,其目的却是为了向外界隐藏他私人拥有的奴隶以及他不断更换奴隶的事实,他的这一行为不仅在事实上已经违反了美国法律,而且是一个典型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案例。这是比单纯的挥霍公款、偷税漏税更为严重的事情----因为他还窃取了努力获得解放的宝贵机会。

费城总统府遗址“惊现奴隶通道”一事,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千上万名游客纷纷赶来进行参观,他们站在一个小型木制平台上,向下凝视着总统府遗址上的砖石地基。考古学家们则充当义务导游,回答游客们接二连三提出的问题。……据悉,这位“国父”生前拥有许多奴隶,大多数奴隶都生活在他位于弗吉尼亚州弗农山的庄园中。1743年,当华盛顿的父亲去世后,十一岁的华盛顿就从父亲那儿继承了十名奴隶和五百英亩土地。1759年,当他和寡妇玛莎结婚时,又从女方获得了二十多个当做“陪嫁”的奴隶;到华盛顿1799年去世时,生活在华盛顿弗农山庄园中的奴隶已经达到了三百十七人。

在1799年去世前,华盛顿表现了一位国父的高风亮节,在一份遗嘱中他说要释放自己名下的所有奴隶,他还留下了一笔钱,专门抚养那些老幼奴隶。然而,被华盛顿释放的幸运儿仅是他本人名下的一百二十四个奴隶;他妻子玛莎名下的一百五十三名奴隶,并没有得到释放,而是被玛莎当作遗产,传给了她和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后裔。这种区别对待,使人不得不想到华盛顿家庭结构的复杂性,甚至使人不得不联想到,拥有农庄的华盛顿为什么要娶一个带着好几个“拖油瓶”的女人为妻?他又不是穆罕默德那样的穷光蛋,没有必要吃这口软饭的。其答案很可能是,华盛顿在结婚以前可能有过性行为,却一直没有让女方怀过孕,所以为了保险起见,满腹狐疑的他就娶了一个经过证明是能够生孩子的女人,来做老婆----而这样的女人,只能是一个寡妇。

华盛顿不是完人,他虽然用公款来维持自己的奴隶数目;但是他毕竟没有窃像二十世纪的中国领袖们那样一一沦为窃国大盗----不论原因如何,华盛顿毕竟在拒绝最高权力上,体现了超然风度。我想,这也不完全是由于他没有后裔作为继承人,还因为他毕竟使一位基督徒,而且生活在一个基督教占有主流地位的社会里。这双重原因,使得他的称王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成为笑柄。而且,他的主动让位、不再连任,从心理学上看,虽然是和毛泽东发动文革出于同样的原因;但其表现却不同于毛泽东的破罐子破摔----华盛顿的举措具有建设价值,是权力的自我克制,而不是权力的肆意无赖。

华盛顿的主动让位,给以后的总统定下了不超过两届任期的良好标准,而唯一胆敢破坏这一开国准则的就是坐在轮椅里的纨绔子弟小罗斯福,他1932年执政,1936年、1940年两次连任已经超过国父华盛顿还不知足,还要在1944年大选连任,结果1945年4月小罗斯福“窃国”不久就死在第四个任期上了,上任三个月就脑溢血毙命了。他当时年龄不过六十三岁,这也从反面可以看出,窃国者内心的精神压力是较有毁灭性的。小罗斯福的可悲下场,无疑“用神秘的方式保证了华盛顿的范例继续绵延”,因为人能胜人,却不能胜天,罗斯福以后,再没人敢于破坏华盛顿先例了。

反过来看,如果华盛顿有了孩子作为继承人,他就有了称王的动力,至少也有理由做个“终身总统”,那样一来,美国能否在开国之初就保有自我克制的共和体制,就会大打折扣。许多时候,历史的发展其实就是被诸如此类的“偶然细节”给改变了的。

美国与君主立宪制的关系还有许多其他侧面可供观察。曾尔恕《试论美国宪法制定的法治渊源──英国的法治传统及其在北美殖民地的保留》一文,谈到北美殖民地基本保留了英国的法治传统这一事实。而尊重传统、依赖对传统法律的承认,来实现届时的政治统治的目的,这一作法并非美国独创,其本身就是一个英国传统。在英国,这一传统可以一直追溯到1066年的征服者威廉。

入侵英国的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为了证明自己是英国王位的合法继承人,便声称要恢复先王爱德华的法律。后来英王亨利一世〔HenryⅠ,1100—1135年在位〕的外甥斯蒂芬〔1135年—1154年在位〕登位伊始,也做出过同样的承诺。

亨利二世登上王位时,接受了他父亲的忠告──“切勿试图将安茹和诺曼底的习惯移植到英格兰或相反”。于是,他在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先前存在的盎格鲁撒克逊的习惯的基础上,以诺曼行政管理的传统精神,根据新的习惯和政策来进行制度改革。

同样,出于相信和需要,对其母国英国法律传统的尊重、保留与承认,也不同程度地贯穿在整个北美殖民地时期的美国。而殖民时期的法律的烙印,对美国的政治思想和法律观念,其实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在美国法律制度中,那些中庸、妥协的内容,几乎都可以在殖民地时期的“英国法律”中看到。如同他们的英国同胞一样,早期的美国殖民者相信他们的权利是来自十一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古代宪法。

从第一部弗吉尼亚宪章〔1606年〕颁布时起,殖民地居民就得到保证,将享有英国人的权利和自由:“所有的自由权、参政权和豁免权……就全部的意图和目的而言,他们就像出生和始终居住在英国境内的公民一样。”1639年的《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明确表达:普通法是他们有权得到的英国遗产的一部分。1774年的第一届大陆会议通过的《权利宣言》断言:“各殖民地居民享有英国普通法规定的权利。”1776年《独立宣言》则充满对英国统治者剥夺殖民地人民“与生俱来”的自由权利的谴责。1789年第一届美国国会将补充权利法案作为最紧迫的任务,而后通过的宪法第1-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成为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各权利法案的集大成者。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律传统强大的生命力,它的“根基扎得是那样地牢固,即便伴随革命而发生的对英国的敌视情绪,也未能将其拔除。”----可以想象,如果中国近代如此这般地遵循某些更加古老的传统,那么两个党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不断深化的“革命”,就不会进行得如此惨烈而无情,更不会如此漫长而无谓。

据统计,在1691—1776年间,殖民地提交英国审查的法律计有8563项,其中469项被废止。在1629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第一部宪章中,英王授权殖民地议会制定“一切健全和合理的命令、法律、法规、法令、指令和指示”,但条件是“不能违背英格兰国家的法律”。殖民地的特殊地位,一方面使得殖民地的立法者不得不按照宗主国的意志行事,另一方面又以实用主义来处理英国的习惯法,尽量使英国法的旧体制适应殖民地的新情况。例如,在刑罚方面,1648年的殖民地法律,对英国法律的处死罪进行了补充,将亵渎罪、绑架罪、通奸罪、伪证罪、公路抢劫罪也列在其中。这种实用的态度在1639年约翰·温思罗普〔John Winthrop〕写的大事记中有清楚的记述。

实际上,早期新英格兰的立法史,是“人们起初不断试图为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居民制订一部“大宪章”,而后来又想搞一套简便的法律汇编的历史。”1646年,一位名为罗伯特·蔡尔德〔Robert Child〕的新英格兰人与其他六人向马萨诸塞湾殖民地议会递交一份请愿书,反对该议会制定的许多法律。请愿书指出,由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已经对英国法律做出几次重大修改,致使该殖民地缺乏“按英国法律建立起来的固定的政府形式”。新英格兰地方长官对这一指责的回答是:“就我们政府而言,它是根据我们的宪章、英国的基本法和习惯而建立和运作的。……把母国和殖民地两种法律体制的特征加以排列对比,这一点就显得特别清楚。”

在立法的实际操作上,地方长官们将英国的法律,首先是《大宪章》〔Magna Carta,the Great Charter〕的主要条款与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基本法内容排列成表,以便作出比较。他们在表的左边列出《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右边列出马萨诸塞殖民地法律的相应条款的内容。他们还将英国习惯法的主要规定,与马萨诸塞习惯法的基本内容进行对比排列。虽然缺乏训练有素的法官和律师,但是这并不妨碍殖民地的执法者根据自己外行人对英国法律一知半解的理解,将英国法律中的专业知识,粗略地运用于解决北美洲殖民地的问题。

马萨诸塞早期的有关契约、债券、租赁的法律文件格式都表明他们是从指导英国律师的统一手册中抄来的。根据纪录,1671—1680年萨福克县法院的审判案件中,约有80%的民事案件属于英国传统的诉讼形式中“根据既定判例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违约诉讼”、“债务诉讼”、“收回不动产诉讼”以及“非法侵占诉讼”等。因此可以认为,殖民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所保护的权利,基本上是英国法律承认的合法权利。

为了解决英国法律书籍缺乏的困难,使立法和执法方面得到更多指导,1647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做出决议,命令购买六种英国法律专业书籍,每种两本。这些书籍包括:《柯克论托马斯·利特尔顿》、《柯克论大宪章》、柯克的《案例汇编》、《法律新词典》、《法律新词典》、多尔顿的《治安推事》。据统计,1788年之前在北美殖民地出版的共约六十篇法律论文和著作,没有一篇是专门为专业律师写的,而是普及读物。十八世纪中叶在美洲殖民地出版的英国法律专业著作,如布莱克斯通的四卷《英国法释要》,就是因为能使杂乱的英国法律变得清晰易懂,而受到美洲人的青睐,得到多次再版,售量几乎与英国同样多。

尽管英美之间围绕英国在殖民地的一系列立法展开的、对于殖民地的地位的斗争与辩论,其立场观点是截然对立的;然而美洲殖民地人民用以与英国政府辩论的武器,却是英国宪法的原则。

北美殖民者的领袖们一再强调:英国宪法的字句和精神,都证明美洲人民的反抗有理。甚至到1776年他们都不怀疑“我们拥有正义并且英国宪法是站在我们这一边的”。他们反复坚持,美洲殖民者们才是英国宪法的真正捍卫者。由他们阐释和捍卫的英国宪法的原则包括:“无代表则不征税”原则;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司法独立、只能依据普通法受审以及人民主权原则等。

从1764年至1774年,“是英国改变其旧有的帝国政策、试图课税于美洲的时期,英国与美洲的冲突,焦点主要在利益。”按照英国传统的自由观念,税收应当来自臣民自愿的输捐而非政府的课征,因此“无代表则不征税”是英国宪法的一项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由于各殖民地在英国的议会中并不享有代表权,所以英国在英法“七年战争”结束后为减轻债务而发布的对殖民地直接征税的《美洲岁入法案》〔1764年〕“在美洲人的眼里,的确是祖制的大变更”。第二年英国政府又通过《驻军法案》,要求凡驻有英军的殖民地,必须为当地英国驻军提供给养、营房等设施。

1765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印花税法》,是首次在关税以外对殖民地课征直接税的规定,对没有代表权的美洲人民课加这一税种,是一种革命性的做法,类似于英国革命之前的国王政府曾经对英国国会的所作所为,其结果自然使美洲人民感到震惊,继而激起了愤怒情绪。既然是祖国英国方面首先破坏了惯例和规矩,那么就不能怪臣民要起而叛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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