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宗轮奸案,4名男子轮奸一未成年的醉酒少女,被判处7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件在永州市道县人民法院审结。
案发在去年7月30日晚上9时许,4被告人与未成年的被害人熊某在被告人唐某平工作的酒吧喝酒。至晚上11时,趁被害人熊某饮醉酒意识不清,4被告人商量将被害人熊某带至宾馆开房,踪使当时熊女正值月经,轮流与之发生性关系。
翌日清晨6时许,被害人熊某将自己被强奸之事告诉朋友熊某与其朋友来到房间叫被告人唐某平不要走并报警,公安民警在该房间将被告人唐某平拘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萱、陈某林、杨某云、唐某平无视国法,趁被害人熊某醉酒状态,违背女性意志先后强行与未成年被害人熊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四被告人轮奸未成年人,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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