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明经国辩护律师刘文华处了解到,其已接到江西高院的书面通知,该院将在3月19日上午对明经国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此前明经国一审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明经国是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人。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7年3月17日,他举起镰铲,挥向前来做拆除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的卓宇头部。卓宇瞬间倒地,受到数次击打,后在医院被宣布死亡。次日,明经国被抓。

明经国的“空心房”屋顶一侧被破坏。图片来自网络
一审判决中,赣州中院认定明经国的土坯房损毁是由挖掘机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导致的,而非是由拆除明经国家的土坯房导致的。当时身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的卓宇是根据职责到现场督导,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劝阻无效后,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报警,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赣州中院由此认为明经国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法院认为,明经国因为误解村干部实施了拆除其家土坯房的行为,先是不顾他人解释和劝阻持镰铲打砸挖掘机,继而在发现被害人卓宇报警的情况下,心生怨恨,趁卓宇不备,持镰铲朝卓宇头部猛击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卓宇佩戴的安全帽同时被打落,倒在地上的卓宇已无自卫能力,明经国仍紧接着上前持镰铲再次猛击卓宇头部。在场人员见状,立即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用力挣脱后,挥舞镰铲威胁旁人不能靠近,趁机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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