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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问责从“不安排职务”变为“不安排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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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在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处理上,出现了一定调整。

已废止的2014版《干部任用条例》在第十一章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新版《干部任用条例》在这一块的表述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原来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改为了“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同时,在“免职、辞职、降职”这一方面,新版《干部任用条例》新增若干表述,包括: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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