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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 长沙交警七年靠驾照消分敛财超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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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沙市中院审理了一起公职人员涉案的案件,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工作的肖某,利用职务之便处理车辆违章,涉案金额超过4000万元。

起诉书指控,2010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肖某在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罚教育科处罚中心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操作员期间,先后 1055 次非法收受钟某等 9 名从事交通违法记录代办业务中介人员所送财物,共 42460410(1人民币约合0.1494美元) 元。

其中,2010 年 3 月至 2017 年 11 月,钟某通过从 21 名交通违法代办中介处揽取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业务后,先后 471 次送给肖某财物共计32111410 元。

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9 月,肖某每次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的免罚款、免计分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 100 元至 500 元不等的标准,通过向上述银行卡转账或存现的方式,送给肖某共 30276410 元。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1 月,肖某每次为钟某提供的车辆办理错误执法数据的修改、撤销业务后,钟某按每处理一条违法记录 100 至 2250 元的标准送给肖某现金共计 1835000 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指控肖某涉嫌滥用职权罪。2010 年 3 月至 2013 年 6 月,肖某担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处罚系统操作员,拥有对车辆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免罚款处理操作权限。根据要求,除警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公务、抢救危重病人及执法部门过错造成错误记录的交通违法记录等可以依法撤销外,其余车辆依法不能免除罚款。且免罚款处理操作须经副科长及以上领导审批同意。

检方认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钟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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