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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遇拒检车辆,追还是不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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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澎湃新闻报道了山东博兴县一名交警五年内两次追缉拒检车辆致三人死亡,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的案例,引发关注。

事实上,此类案例并非个案。澎湃新闻以“交警、追车、滥用职权”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到多份此类案例的判决书。事发地涉及贵州、河南、黑龙江、山东等多地。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山东博兴县交警张波在执法过程中,5年两次追缉拒检逃跑车辆,共造成三人死亡,张波先后两次被判犯滥用职权罪。

2013年,张波在追缉一辆拒检车辆时,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波被判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张波再次在执法过程中追车,发生一起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张波被判犯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除了交警因违法追车获刑外,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还检索到多份辅警、协警因违法追车导致事故获刑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2013年底,四川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特警大队辅警程鑫杰,受单位指派参加高坪区交通安全执法小组,打击交通违法行为。2015年12月10日,程鑫杰驾驶一辆无牌轿车,追缉一辆拒检的非法营运轿车,致使该非法营运车辆引发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追缉期间,程鑫杰还曾驾车在人行道上快速逆行。

顺庆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处程鑫杰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份判决书显示,驾驶非法营运车辆的涂某,被顺庆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十二年。

关于在执法中能不能追车的问题,公安部有着明确规定。

山东博兴交警张波第一次获刑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引用的书证包括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该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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