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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被打6次后外卖员持刀反击致对方轻伤,检察院:属正当防卫

两外卖员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其中一人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致伤外卖员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月2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3月11日,该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以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遂将其无罪释放。

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系上海某餐厅送餐员。因王某向领导投诉李某争抢其外卖订单一事,两人在餐厅厨房外的过道处发生口角。李某用拳头多次猛击王某的头部,王某被李某追打至厨房内,顺手拿起一把菜刀击打李某的头部和肩部,致李某的头部刀伤4道,左侧肩部刀伤1道。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据检察院介绍,根据本案在场人员的言词证据及李某的陈述,本案系李某欲抢送王某的外卖订单而引发的争执,由李某的过错行为引发。李某承认其因心中不满,想去教训王某,遂主动用拳头击打王某头部。李某基于不法动机主动攻击王某在先,王某起初处处躲避,并未还手。

另外,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反击具有防卫性。首先,监控录像显示,李某身材魁梧,王某身材瘦小,两人力量相差悬殊。李某始终追打王某,不法侵害是连续的、正在进行的。王某在拳与拳对等的情况下,毫无还手之力,不停被逼退。

其次,王某存在特殊体质。王某的供述和医院诊断证实,王某曾在2011年因脑出血做过手术。在本案中,李某不断猛力拳击王某头部,且行为凶狠,致其头部多次因被击打而撞至墙壁。因此,李某连续多次殴打王某头部的行为,不仅仅危害的是王某的健康权,甚至危及到其生命权。

考虑到案发环境在厨房内,刀具较多,这是大环境的特征。且王某被李某殴打慌不择路逃至厨房内,并非其主观积极追求使用刀具、主动进行攻击。王某在被殴打得毫无办法之际,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随手拿起一样物品予以制止的行为无可厚非。事发紧急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王某对用于反抗的工具进行挑选。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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