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在当地时间3月27日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93条之1修正草案,提高未经许可就来台投资的陆资罚锾上限,从原本新台币12万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成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

台湾立法院初审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修正草案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7日讨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根据台湾行政院提案说明指出,考虑到曾有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从事投资行为,影响台湾资本市场秩序,现行罚锾上限过低,难以达到吓阻之下,为有效遏止陆资违法行为发生,有调高罚锾上限的必要。
行政院提案,将罚锾上限从60万元提高至2500万元,但同时也把罚锾下限从12万元调降至5万元,以避免情节较轻的小额投资也被重罚。但时代力量立法委员黄国昌却担心,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时,对于初犯者惯以最低额度开罚,担心下限调降更难达成吓阻效果。最后,经讨论后,立法院决定罚锾下限维持12万元。不过,初审条文中也增订,对于情节轻微者,得先要求在期限内改善,改善完成者,就免予处罚。
此外,时代力量立法院党团也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草案》93条之4修正条文,针对为规避审查许可,掩饰或隐匿投资者身分或资金来源,或以借名、冒名等方式协助隐匿投资者身分或资金来源,可处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2500万元以下罚金但台湾陆委会、经济部等行政单位希望先处理行政面问题,之后再处理司法面问题,因此该条文并未达成共识,会议主席裁示保留时代力量提案,送院会讨论前须经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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