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芬太尼列管22年,从12类物质增加至25类后,中国又对芬太尼出台史上最严管控,5月1日起,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在药品身份下,“芬太尼”可作为一种类似阿片(罂粟)强效麻醉性镇痛药(图源:VCG)
北京时间4月1日,据报道,中国公安部、中国卫生健康委、中国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是一种鸦片类强力止痛药物,止痛效果是吗啡的50至100倍,药性甚至强于海洛因,很受北美地区瘾君子的喜爱,完全可以被列为毒品而置于非法药品名单之中。
芬太尼的典型副作用包括嗜睡、困惑和恶心,更严重的副作用包括上瘾、低血压和呼吸抑制,如果没有医学专业人员迅速解决,呼吸的努力降低可能导致死亡。由于它的效力极强,导致2000年至2017年间发生了无数药物过量死亡的案例。
2016年,美国大约2万多人因服用芬太尼过量导致死亡。美国著名歌手、音乐家和唱片制作人普林斯•罗杰•尼尔森(Prince Rogers Nelson)也因为意外服用过量芬太尼死亡。
据了解,中国对芬太尼的列管可以追溯至1996年。
1996年1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已将阿芬太尼等12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对其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存储、运输等活动,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至2013年,又新增瑞芬太尼等共计13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5年至2018年,卡芬太尼、乙酰芬太尼等12种芬太尼类物质,又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这些物质,即便是科研、实验需要使用,也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全文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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