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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软暴力,公安部:坚持法定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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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作出阐述:“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涉及“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并实施《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杜航伟指出,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这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上述《意见》针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四个类别的划分。 “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杜航伟表示,《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软暴力”的客观认定标准。 此外,《意见》也进一步细化了两个“足以”。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杜航伟表示,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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