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陆委会委托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于当地时间4月11日举办座谈会,讨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针对两岸政治性协议的修法。多位与会学者认为,草案应对“政治协议”做明确定义,并区分不同议题做不同程度的审查。
台湾行政院院会于3月28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之协议,应经国会双审议和人民公投,门槛之高堪比修宪。

台湾政治大学学者许耀明认为,可就两岸政治协议的议题,做出不同程度的审查(记者:沈朋达/摄)
对于“政治协议”的审查议题,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姜皇池表示,签署文件本来就应受到民主审查;但他也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议题,应该要有不同程度的民主审查机制。同时,姜皇池也呼吁草案应对“政治协议”有更详细的定义。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许耀明也主张,未来针对两岸协议,应做三个层次的区分:涉及国家主权、民主制度的议题,就采取目前草案的严格审查机制。其次,属于广义的主权议题,但不涉及宪政制度变更,如人犯引渡等协议,可参照台湾现行的《条约缔结法》来审查。最后,属于一般行政事务者,可参照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签订后送交台立法院备查即可。
台湾“经济民主连合”召集人赖中强律师分析,目前草案将两岸协议划分为三类:规定宪政制度是“绝对不可以谈的事”;而涉及主权的重大议题,以比照修宪的高门槛审查;而不涉及主权的重大议题谈判,则有待日后《两岸协议监督条例》的立法。而针对“两岸和平协议”议题,姜皇池表示,1979年后,两岸已经没有武装冲突事实,若签订和平协议,会让外界有两岸仍处在内战延续的观感。赖中强则认为,中共政府绝对不可能接受不以“一个中国”为前提的和平协议,因此和平协议一签,也只是有前提、有期限、有框架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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