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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依申请公开”取消“三需要”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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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注意到,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三需要”条件。

原《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司法部负责人介绍,经过反复的研究论证,修订后的《条例》删去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二是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如何把握,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争议。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认为取消这一规定能够体现建设阳光透明法治政府的总体方向,方便社会公众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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