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法官在《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一书的译者序之中,提起过中国法院一个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判决——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

如何评价蔡徐坤宣称将起诉哔哩哔哩?

若恶搞不自由,则打 call 无意义。
该案判决书对案件事实做出了归纳:
2002 年 6 月 14 日,《体坛周报》刊出一篇题为《某国脚涉嫌赌球》 的文章,该文称「有未经核实的消息透露,6 月 4 日中哥之战,某国脚竟然在赛前通过 地下赌博集团,买自己球队输球。」又称「某国脚总在最关键的时候失位,两个 失球都与他脱不了干系。」
被告《东方体育日报》转载了《体坛周报》的文章,并发布了一系列后续文章,指名道姓将赌球传闻的主角指向范志毅。
范志毅随后起诉东方体育日报,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五万元。被告则辩称,自己的报道是对传闻的「求证式报道」,并未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范志毅败诉,而判决的说理部分颇为精彩。
判决书首先指出,被告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未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后果。而随后关于「公众人物」的一段说理,堪称是裁判文书的经典之笔:
本案争议的报道是被告处在「世界杯」的特定背景下,遵循新闻规律,从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出发,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而采写的监督性报道。
关于原告赌球的传言,从表面上看,是涉及原告个人的私事或名誉,但原告这一私事或名誉与社会公众关注「世界杯」、关心中国足球相联系时,原告的私事或名誉就不是一般意义的个人之事,而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当然可以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
被告作为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行调查,行使其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以期给社会公众一个明确的说法,并无不当。
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
划重点:公众人物应当对舆论监督予以容忍与理解。
不止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另眼相看」。例如,在美国法律中,针对公众人物所发表的言论,即使存在不实信息,只要不存在真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也不构成诽谤。
在法律的眼中,公众人物通过舆论获得了影响力,也应当承受舆论更加挑剔的目光。
当然了,这不是说只要人出名了,我们就可以肆意对其施加网络暴力。看了问题下一些回答,发现事件还有一些待查明之处,比如是否存在血腥暴力内容等,哪怕是蔡徐坤,也有权利起诉以阻止人们把他的脑袋配上血浆特效当球打。
但也希望蔡徐坤的法律团队们能够反思一下:在享受关注度带来的收益时,是否能够容忍并理解舆论?
更何况,除了少部分不这么友善的视频之外,绝大多数视频都只不过是复制或者戏仿了蔡徐坤本人的动作而已。
照这么说,我上周打球的时候,从三秒区一个后撤步撤到三分线外跳投,也没见哈登给我发律师函啊!
想要饭圈山呼海啸打 call 声,又要隔绝一切不想听的声音;想要源源不断的流量,又想流量服从于自己的指挥……
人啊,不要太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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