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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员称法官、检察官遴选年限规定太宽泛,应避免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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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分组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澎湃新闻注意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上述草案已比较成熟,但亦有委员针对遴选年限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设立基本年限的遴选门槛,避免随意性。

遴选条件过于宽泛,应避免“随意性”

上述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中曾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五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八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同样,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也有上述相同的规定。

澎湃新闻观察到,在此次三审中,在关于遴选法官、检察官人选的年限要求上作出了修改:“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尹中卿表示,把原来规定的五年和三年、八年和五年,都改成“一定”。多长时间是“一定”?“一定”毕竟要有一个年限。法律不规定,由最高法和最高检进行规定,“如果都不规定,今后的遴选随意性就太大了”。

“实际上,法官和检察官到上一级法院、检察院担任职务,还是需要一定的经历,一定时间的磨炼。”尹中卿认为,模糊的规定可能给今后一些地方两官遴选工作留下很多随意性。

尹中卿建议恢复二审稿的规定,或适当缩短年限要求,“这样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法官、检察官队伍的建设,也更有利于上级法官、检察官素质的提高”。

“应该写明确一点,有个最基本的年限。”古小玉委员也表示,“一定年限”过于宽泛,余地过大,失去法律的严肃性,“现在对任职和选拔都有年限的硬性要求,目前公务员的遴选也有具体要求,一般都要求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原来的草案中关于遴选上级法院的法官,有比较明确的年限,要求相对比较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叶赞平认为,如果觉得原来的年限要求太长,平时工作当中可能受到一些制约,后面可以加上一句,具体年限和条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王洪尧委员还说,从五年、三年、八年一下子改到了“一定”,等于是全放开了,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全国不统一;二是有的地方搞得太活了。

“这样容易造成法官的素质和检察官的素质下降。”王洪尧建议将年限规定取中,把五年、三年、八年适当减一下,减一年、两年、三年都可以。

应保证有足够的法官来应对案件增长

在有关遴选问题上,还有委员提及了法官短缺的现状。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071万件,增长了10.91%,审结执结了983.9万件,增加了11.17%。

十年之后的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2800万件案件,同比增长了8.8%,审结执结2516.8万件,增长了10.6%。

“我听两院报告也有十多年了,大概一直是两位数左右增长。”李晓东委员说,如何解决现在各级法院法官短缺的问题?现在员额制法官大致有12万名,人均一年办233.3件。2018年只有232天工作日,“不要说办案了,基本上是拿着案子直接批了”。

李晓东委员坦言,从现实情况来看,很多地方的积案很多,工作量非常大,“由谁来保证有足够的法官来受理和办理这些案件呢”?

为此,李晓东建议在法官遴选章节里增加一条,通过什么程序来保证有足够的法官来应对案件的增长,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立案、审理、审结,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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