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法律逻辑很简单。
首先,《古兰经》煽动屠杀异教徒,本身并不违法。煽动暴力的言论,如果仅仅是“理论上”的,那也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一般而言,暴力言论只有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才会被认定为违法。
然而,何谓“迫在眉睫”的威胁,则取决于“软”的判断。
注意:立法不是以“疑罪从无”为原则的。例如“禁枪”,当然不是“必须证明大多数持枪者有害”,才能能立法禁枪。“禁止酒后驾车”之类也是如此。
当然,这种“软”判断也不能太离谱。
实际上,迄今为止,美国并不太适合禁止伊斯兰教,即便是911,它也是外国穆斯林所为,可以以此为理由消灭某些外国,但用来禁止本国人民信伊斯兰教是否合理,仍颇可疑。
但其它受伊斯兰教威胁更直接的国家就不同了。
从法理上讲,禁止伊斯兰教之前,还可以有一个过渡阶段,即“宣布伊斯兰教为非法”。非法不等于禁止。
这有点像此前一个阶段的同性恋政策。法律并不保护同性恋,但也不禁止同性恋。
只不过,政府不会为同性恋提供方便,例如婚姻登记和婚姻法保护。
至于这个过渡阶段向哪个方向发展,取决于穆斯林自己的配合方式。
注:一旦禁止《古兰经》,伊斯兰教必然被禁止,两者有不可割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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