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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终于不再“用过就丢” 纳台修法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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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于当地时间4月26日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明订派遣事业单位与派遣劳工订定的劳动契约,不得为“定期契约”(有期限的工作契约,契约到期就得离职),而应该是没有期限的工作契约,避免劳工遭派遣公司借由定期劳动契约“用完即丢”。此外,派遣劳工被积欠工资时,还可向“要派单位”(也就是劳工实际进行劳动的单位)请求先给付工资,事后再由要派单位向派遣公司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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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长苏嘉全在法案三读时敲下棰子,以表该法案(修正)通过(图源:翻摄于立法院记者室直播)

过往《劳动基准法》施行至今,派遣工始终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此次修法增订派遣业者不得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而是应与劳工订定不定期劳动契约,假使派遣公司若违法与派遣劳工签订定期契约,主管机关得依《劳动基准法》处以新台币2万到100万元(新台币1元约合0.03美元)罚锾。

劳动部表示,《劳动基准法》增订攸关派遣劳工重要权益的条文,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劳工权益的政策目标,树立了一个相当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劳工不再成为“免洗筷”,未来政府将透过行政指导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让派遣劳工重要权益获得更为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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