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莲都区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近日被检举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接获举报后,当地检察院牵头责令整改。

菜馆外景。(取材自微信)

多部门现场执法。(取材自微信)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报导,丽水市检察机关近日开展践行「浙西南革命精神」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活动期间,有市民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反映,莲都区中山街与人民街十字路口有一家餐馆取名为「土八路菜馆」,名称使用不当,有损八路军革命先烈的名誉。
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调查。发现该餐馆在十字路口树有醒目的「土八路菜馆→30米」指示路标,餐馆的正门牌匾上、玻璃门上、侧门墙上、玻璃门上写有「土八路」、「土八路菜馆欢迎您」等字样,正门前还悬挂着两个写有「土八路」字样的红灯笼,就连餐馆门口的大树上也悬挂着「土八路」字样的招牌。目光所及之处,到处可见醒目的「土八路」字样,而该餐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为「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
据报导,检察官认为,「土八路」是抗战时期「敌人」对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敌后武工队等非正规武装力量的蔑称,八路军全称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后改称国民革命军第18集团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身之一,「八路」属于革命烈士。
检察官称,该餐馆使用「土八路菜馆」作为店铺经营的招牌名称,且在市区交通要道上树立醒目的「土八路菜馆」指示路标,在餐馆门前多处悬挂「土八路」标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有损革命先烈名誉,「八路」作为集体名称也不宜使用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
报导说,4月28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与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人员到「丽水市莲都区汤舜小炒店」进行现场执法。行政机关现场对涉案商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责令商家立即停止使用「土八路」作为餐馆名称,并自行拆除「土八路」标识。
店铺老板当场承诺道:「我现在才意识到这个名称的确不妥,我作为一名退伍军人,使用这样有损革命先烈名誉的名称实在不应该!我马上就将它们拆除!」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