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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如何评估银行发行的永续债的最低资本,银保监会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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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永续债的一种)债券。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于4月28日印发给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于5月7日在银保监会网站公开。

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问:2019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评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最低资本?

答: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其中,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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