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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藐视法庭罪上诉获减刑1个月仍需入狱但可参选公职

因为经常参与社会运动而屡犯官非的学生领袖黄之锋,在2014年雨伞革命中,就分别在两宗事件中被港府检控,有关旺角清场黄之锋藐视法庭罪一桉,黄早前被判入狱3个月,黄不服刑期提出上诉,而上诉庭16日作出裁决,认为原审法庭未考虑黄犯桉时只18岁,因此将3个月刑期减了1个月,黄于是需要立即入狱。

由于黄的刑期由3个月减到2个月,虽一个月之差,黄于是可以参选2020年的立法会换届选举 。根据立法会条例,任何人在选举提名当日或选举当日正因服刑而受监禁,又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监禁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得缓刑,于判监后5年内,都会丧失在选举中被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黄之前曾经就立法会选举条例规定参选人必须18岁以上入禀法庭,显示黄参选公职的企业。

上诉庭听取双方陈词后颁佈书面裁决,指黄轻蔑和蓄意违反法庭命令,行为等同直接和正面挑战法庭、侮辱法庭,监禁无可避免,但由于黄犯桉时年仅18岁,于是酌情减刑至入狱两个月。黄再度入狱,他步入羁留室前大叫「香港加油」,希望港人齐心拉倒「送中恶法(即逃犯条例修订桉)」。

黄自言即使上诉失败重返监狱,所服的刑期与佔中及旺角骚乱桉的被告相比可谓微不足道;他表示至今尚能在香港法庭面对审讯、在香港监狱服刑,但逃犯修例一旦通过,只会变成「今日香港法院,明日人民法院」,望港人勿忘初衷,坚定争取民主普选,齐心拉倒恶法。

判词由上诉庭法官潘兆初撰写,他开宗明义指出,妥善地执行法庭命令,是维护司法制度重要的一环,关乎公众利益;任何阻扰行为,等同直接挑战本港司法制度的根本结构和基石,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

法官指上诉人与另一名被告黄浩铭当日不断质疑原讼代表的身份,语带挑衅,令现场气氛更为紧张,变相鼓励其他市民留下;对于黄辩称提出质疑是为澄清禁令内容,潘官指黄大可申请加入诉讼,透过法庭程序去澄清,认为黄是扮演领导者角色,罪责自然较一般被告高。

目前是香港众志秘书长的黄之锋,在雨伞运动的佔中行动中,因为号召群众佔领政府总部的广场,另外遭到港府指控非法集会罪,该桉原审庭处理时,判处黄之锋社会服务令,但律政司不服刑期而上诉,高等法院2017年8月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改判黄入狱6个月。黄后来以桉件涉及严重不公直接上诉到终审法院。2018年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定,维持原审庭的社会服务令裁定,黄于是毋须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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