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海市政法委、市高检、市高法等16家单位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审查管理。

日前全国首个省级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出台。
“应聘人员应强制报告性侵害犯罪记录,用人单位对此负有审查、筛选义务,如拒不落实、弄虚作假或将被追责。”
5月29日,上海市政法委、市高检、市高法等16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明确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中,除了对教师、医生、教练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外,还将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具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纳入适用对象。
不限制公民从业,是种社会常态;限制特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行业,则是种必要的例外。《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款明确: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故而,众所周知:有受刑事处罚记录者,不得报考公务员、法官等;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两年内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医师资格等等。相关限制从业条文,散见《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职业法规。盖因上述职业,攸关公共利益,须对从业资质高标准、严要求。
此次,上海市政法委等16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则是对上述相关法规的补充和延伸。
其一,以往,诸如教师、医生职业,有受到过相关刑事处罚记录者(包括因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类犯罪),即限制从业;而此番,哪怕因实施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也将“一票否决”。在职的,开除;未从业的,禁止招录。毫无转圜空间。
其二,除开教师、医生,目前还有若干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职业,尚无专门职业法规对特定人员作出从业限制,如教练、保育员、护士。此次《意见》则也做到了“全覆盖”。但凡有性侵类犯罪及违法记录者,一律禁止录用。
其三,《意见》的约束,除开教师、医生、教练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职业的人员招录,还延及相对边缘的保安、门卫、驾驶员、护工等职业的人员招录,乃至志愿者的招录。这有其现实合理性、必要性、针对性。
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人员,虽非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但若服务于对未成年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学校、医院、儿童福利院等机构,那就与公共利益紧密攸关,就与未成年人权益紧密攸关。那么人员招录,就得把好“入口关”。而揆诸实际,像学校门卫、保安猥亵女生,或者医院护工强奸女同事、女病患之类案例,也是迭见报道,屡有所闻。因未成年人属于绝对弱势人群,故不得不防;制度就该“下沉”,密织起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的“安全网”。
此次《意见》,论其性质,还是政策性、行政指导性的。当然,对于督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招录,也肯定是会产生实际效用的——诸如,联署单位市教育局督导辖下各学校的相关人员招录、市民政局督导辖下各儿童福利院的相关人员招录、市卫健委督导辖下各医院的相关人员招录。
只是希望,能够更进一步,《意见》的相关内容,今后能适时转化为地方性立法,以提高其位阶,增强其权威和刚性。同时,也希望其他的省、市、自治区能予跟进。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上,我们再怎么努力都不嫌多。诚如胡适所说,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三大标尺之一,就是看如何对待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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