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5月31日,台湾立法院赶在本会期最后一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之三条增订案,亦即未来如若两岸要进行政治协商,必须经过台湾立法院两道审议过程,以及台湾民众公投,且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数总额之半数,才算协议草案通过。
据报道,此次表决,共有105位立委出席,其中以70人赞成、35人反对的结果,通过民进党团版再修正动议。通过的内容为,两岸之间涉及具宪政或重大政治影响的政治议题之协议,台湾行政院应在协商开始90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协议缔结计划”及“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报告”,经立法院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之三条增订案,图为表决现场(记者:谭英瑛/摄)
通过的条文亦明定,在协商前与协商期间,“负责协议的机关应依照缔结计划进行谈判协商,并适时向立法院报告;若立法院判断双方已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决议,要求终止协商;行政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缔结计划进行时,应终止协商,并向立法院报告”。
一旦两岸完成协商,“应在15日内报请总统核定,总统核定后15日内行政院应公开协议草案完整内容,函送立法院审议,报告协议过程并再次作成宪政或重大政治冲击影响评估,立法院应举行听证”。
尔后两岸政治协议的草案必须经台湾公投程序,具体包含“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同意,再由行政院将协议草案连同公民投票主文、理由书交由中央选举委员会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且获有效同意票超过投票权人总额之半数者,即为协议草案通过,最后经负责协议机关签署、换文后,呈请总统公布生效”。同时,台湾立法院三读的条文也明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毁弃或变更,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违反本条规定所为之政治议题协商或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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