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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首次以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据介绍,《若干规定》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据报道,《若干规定》共二十三条,对于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理条件、证据规则、责任范围、诉讼衔接、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强制执行等问题予以规定,并同时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和前瞻性。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不同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普通环境侵权责任诉讼的一类新的诉讼类型。”

《若干规定》明确了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情形。

江必新介绍,《若干规定》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突出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同时,《若干规定》明确了责任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是否能够修复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予以分类规定,明确生态环境能够修复时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不能修复时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并明确将“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纳入修复费用范围。规定赔偿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缴纳、管理和使用。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所涉生态环境损害巨大,修复工作专业性强,时间长,情况复杂的特点,《若干规定》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同时,明确执行中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依法由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实施,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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