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共建政70周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审议罪犯特赦案,一旦实施,将成为中国70年来第9次特赦。但这项特赦是否包括涉及煽动颠覆等政治性案件的服刑者,仍在未定之天。
据报导,有中国刑法学家对此表示,从一些他国经验得知,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型和某些定罪判罚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不足。
根据报导,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25日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
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举行委员长会议通过这一草案,因而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报导提到,中共建政以来,曾于1959、1960、1961、1963、1964、1966、1975、2015年实施8次特赦,前7次是由中国行政机关径行颁令实施。2015年的第8次特赦才依中国宪法规定,在形式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赦决定权。
此外,上述8次特赦中,前7次的特赦对象是国民党人士、满洲国、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至于2015年的特赦则针对4类罪犯,一是曾参加抗日及国共战争;二是参加过对外作战者,但重刑犯除外。
三是年满75岁且严重残疾无法自理生活者;四是犯罪时不满18岁,且刑度3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满一年者,但严重暴力性、恐怖活动、贩毒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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