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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心 投保后癌症降临 保险公司竟只给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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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或多或少都会为自己及亲人买一两份疾病保险,给自己一份保障。但论坛上有一位网友爆料,说好的防癌险、最后一分钱没赔反而还亏了?

网友@尘埃落定411爆料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我打开zfb,跳出了一则广告,说的是三高人群也能买的防癌险。因为之前一直想给父母买保险,但一直没有找到适合的,尤其针对我爸这样年龄超过60岁的老人。于是,点进去认真看了投保须知,看了各项条款,我爸这个高血压患者都符合,就进行了投保,911元/年,等待期3个月,虽然只是社保补充型的(不是有些保险类型是确诊一次赔付的),但我们也不是想靠这个来获益的,只是买个安心。

可偏偏,命运弄人,我的爸爸在今年3月中旬因为便血,肠镜确诊直肠癌,接下来手术、化疗,全家心力交瘁。在爸爸手术的那天,我翻出理赔热线,打电话报了案,进入了理赔程序。与此同时,我还核对了理赔的条款,询问了保险公司的朋友,明确了我爸爸的疾病确诊是在等待期后的,按照规范,是可以获赔的。虽然还在走流程,我已笃定地和同事们说:还好我买了保险,可以减轻一些经济上的负担。

4月28日,我爸化疗后一周的周日中午,保险专员上门来问情况,并提出,要看下爸爸的体检报告,我表示寻找困难,同时质疑,为什么要这个体检报告,因为我爸爸最多是个内外痔,跟本次直肠癌没有任何关系。但爸爸非常主动把体检报告翻出来给专员看——“你看,我就是痔疮,之前都没有啥大毛病的。”爸爸跟专员叹息他既往的健康,专员不露声色地一张张翻阅着体检报告,拍着照片。

之后的某天我在病房里忙碌的时候,接到了理赔的电话,问我有没有看过投保须知,我说我看过,他说:“投保须知里有一条,有任何部位的囊肿、结节的患者,不能投保,这点所有保险公司都是一样的。你爸爸的体检报告里有肝囊肿,甲状腺结节,所以我们是拒赔的。你可能当时没有看仔细,本来这种情况,是不退还你的保费的,因为我们是免责的。但出于人道的考虑,我们会将保费退还给你......”我当时就傻眼了,没想到这竟会成为拒赔的理由!

拒赔之后,流程就走得特别快,也不管你接不接受他们单方面的判决,对方就发邮件、发短信通知拒赔理由,邮件通知竟然是以退保的形式发送,并表示钱已打到卡里,再一看退保的款项(目前还没去查过是否到账),大家猜猜是多少?——31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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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保险的经历让我明白了什么叫做“赔了夫人又折兵”!

这其中的滋味,我不知道读者们有没有辛酸的体会,至今,我们全家都瞒着老父亲保险公司拒赔的事实,谎称已经赔付了,对于老父亲一不小心看到的316.36元,谎称是保险公司预估了全程治疗结束后剩余的保费的折算给付。不然老人家一定会为自己当初老实地主动地提供了一份“健康”的没有“癌”倾向的体检报告懊悔不已,一定会对我们全家客气对待的于专员的两面三刀痛恨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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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从投诉、从诉讼来走,老百姓的精力有限,路也很窄,可是,难道任更多的人上当、受害?我要做的,就是让更多的人,知道我的经历。看清现在快速崛起的互联网保险的真面目!!!!!!

——用天花乱坠的广告吸引你,用绞尽脑汁找借口拒绝你!

大家看清楚了,再跳进这个坑里,用我的教训和它们斗智斗勇!

我是一定会投诉的,我的理由是:

1、我当时看到的投保须知的页面是我现在能看到的这个页面吗?商家能证明它在2018年2月——2019年3月之间没有更改吗?对于投保当日的投保须知界面,我没有进行过签字确认,我怎么知道保险公司有没有增加拒赔情况?!

2、就目前的投保须知界面,请问,肝囊肿、甲状腺结节和直肠癌有什么关联?那如果有关联,那我估计80%投保人都不需要买防癌险了。

3、911元的保费,退保以316.36元退还给我,为什么没有人给我测算公式和理由?

如果时机成熟,我会发起诉讼!也希望各位吸取我的教训的同时,也给我些建议!

楼主的经历在论坛上一经发布,引起众多网友的警惕和关注,大家纷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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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自己除了车险其他保险都不会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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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觉得保险应该去大一些的保险公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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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网友认为楼主被忽悠了,并且表示拒赔就是保险公司的流程,支持楼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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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了楼主的帖子和网友们的回复,最后结合资料为大家提炼了3点互联网保险避坑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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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都没了,病得还不够重吗?被保人重病死亡,保险公司抠字眼拒赔

厉先生因患终末期肾病做血液透析时心脏骤停死亡,可是当家属以厉先生符合生前投保的重疾险理赔情形,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细抠合同字眼,以厉先生做透析未满90天为由拒赔。记者今日获悉,厉先生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西城法院认定厉先生患终末期肾病,符合保险理赔条件,判令保险公司按约定赔付家属15万元保险金。

厉先生生前是江苏一家发电厂的职工。去年2月,厉先生被确诊为慢性肾脏病5期,病情危重到医院两次下发病危通知书,且需要长期维持血液透析治疗。不幸的是,厉先生在住院期间做第三次血液透析后出现心脏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厉先生生前,其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每人15万元的团体重疾险,厉先生也是被保险人之一。妻儿便以厉先生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合并心衰,肺部感染身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情形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审查后发现,厉先生做血液透析的时间很短,没有达到90天。而保险合同中对终末期肾病的定义为: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保险公司认为,厉先生所患疾病虽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险种,但其接受透析治疗的时间未达到90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触发条件,因此拒绝赔付保险金。

厉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保险公司抠字眼拒赔的做法,人都没了,难道病得还不够重吗?家属怒将保险公司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对终末期肾病的具体解释符合现代医学共识,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原则上有效。但是对这条解释中的后半句“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法院认为,这一表述是对终末期肾病严重程度的限定,即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终末期肾病”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的“重大疾病”意义上的“终末期肾病”。换言之,被保险人被诊断为“终末期肾病”,但不需要进行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肾脏手术的,则不属于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的“重大疾病”意义上的“终末期肾病”。

但是就厉先生而言,医院诊断已经明确他需长期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由此可以认定,厉先生所患的“终末期肾病”符合合同中约定的需要长期进行规律性透析治疗的条件限定。之所以透析治疗未达到90天,只是因为厉先生在透析治疗期间因并发症死亡这一特殊事件,阻断了本可以达到的连续透析90天的条件。

法院判定厉先生所患的终末期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疾险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鉴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厉先生已经死亡,这笔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无证据证明厉先生生前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其妻儿作为厉先生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有限公司给付厉先生妻儿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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